字词 | 《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 又称《滇粤陆路通商章程》或《天津协定》。 此约系根据《中法越南条款》第六条之规定而订。由清政府全权代表李鸿章与法国驻华公使戈可当于1886年(光绪十二年)4月25日在天津签订。 共19款。主要内容有:第六款规定“凡各项洋货进云南、广西两处边关者”,“按照中国通商海关税则五分之一收纳正税”,“如税则未载,即按估价值百抽五征收正税”;第七款,“凡各项土货运出云南、广西某两处通商处所”,“照中国通商海关税则减三分之一征出口正税”,“如税则未载,则按估价值百抽五征收正税”。 其余各款均在通商、税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此约虽已给法国进出口货物以减税特权,但法政府仍不满足,拒绝批准,并诱胁清政府于1887年6月在北京再订《续议商务专条》。 两约直至1896年8月7日才完成交换批准手续。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