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北京条约》
即中法为结束第二次鸦片战争而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1859年,英法侵略者强行要求与清政府在北京为天津条约换约,派兵占领天津,次年攻陷北京。清政府在英法侵略者胁迫下,分别与两国签约。 此约即法国强迫清廷订立的《天津条约》续增条约,即《中法续增条约》,由清政府钦差大臣奕诉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于1860年(咸丰十年)10月25日在北京签订。共10款。 主要条款有:第三款规定,原订《中法天津条约》除现在修改者外,“应一一施行”;第四款规定,中国赔偿的军需银由《天津条约》规定的200万两增至800万两;第六款规定,赔还以前没收的天主教产业,“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第七款规定,增辟天津为通商口岸,“俟所定赔补之现银给清后”,法军“退出津郡”;第九款规定,允许法国招募华工出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