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中法天津条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法天津条约》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法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亦即《中法和约章程》。由清政府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于1858年(咸丰八年)6月27日在天津签订。

共42款,另附《和约章程补遗》6款。

主要条款有:第六、七、十款规定,增开广东的琼州、潮州(后改汕头),福建的台湾(台南)、淡水,山东之登州(后改烟台),江苏之江宁等6口为通商口岸;凡法国人家眷可带往各口“居住、贸易、工作”,“周游往来”;法国人可在各口岸租赁房屋、行栈,或租地自行建房、建行,建造礼拜堂、医院、周急院、坟地等。

第八款规定,法国人“欲至内地及船只不准进之埠头游行,皆准前往”。第九款规定,中国与他国“议定税则、关税”等,法国商人均沾。

第十三款规定,天主教可深入内地自由传教。第二十九、三十款规定,任凭法国兵船“在通商各口地方停泊”,“兵船往来游弋、所过中国通商各口,均应友谊接待”。

另在《和约章程补遗》中规定中国向法国赔偿军费白银200万两。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2 9:5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