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偶经历
婚姻对象选择的经历,即婚前曾与他人谈过恋爱。从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情况来看,在择偶上是否允许变换对象方面表现出较大的时代差异。在封建社会中一旦择定配偶,不管以后发生了什么情况也不许改变,对于女性尤其如此。有的尚未结婚,男方死亡,则女方也必须“从一而终”,不能再择偶结婚。随着民主思想的传播,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社会主义择偶道德强调爱情的位置,强调个人的选择权利和自主权利。在选择婚姻对象过程中比较和变换对象的做法日益为人们接受。1991年发表的《北京市婚姻现状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和成立初期结婚的男女,婚前平均只有0.39次恋爱;“文化大革命”前结婚的男女平均为0.88次;1980年以后结婚的男女平均为1.11次,其中1985年以后结婚的男女平均为1.37次。这表明,当前社会生活中人们倾向于婚前对婚姻对象进行多次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