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法施行细则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制定。1930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共十四条。主要是对《考试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解释和补充规定,同时制定了考试的成绩评定和录取标准。1931年6月20日,国民政府对《考试法施行细则》略作修订,仅对保证人的资格作了补充规定,扩大了保证人的范围。1933年3月10日,与《考试法》的修订相适应,《考试法施行细则》也作了较大变动,修订为二十一条,调整了部分机构的执掌,补充规定应考人可用通讯方法报名;各试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甄录试或正试及格而总成绩不及格者在下届同类考试中的免试。1935年8月6日,细则第三次修正公布,共二十二条,主要增加了对受教育人数较少的边远省区的优惠政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