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考试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考试法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制定。1929年8月1日公布施行。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考试的对象为候选人员、任命人员、应领证书之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第二,考试的种类分为普通考试、高等考试、特种考试。第三,普通考试、高等考试的应考资格。大体而言,普通考试以中学毕业为基本应考资格,高等考试以大学毕业为基本应考资格,并制定了有反革命行为等六种不得应试的消极限制条款。第四,考试的区域和年限。高等考试于首都或考试院指定区域,普通考试于各省区或考试院指定区域,每年或隔年举行一次。第五,考试方法,高等和普通考试均以国文及中国国民党党义为第一试,分科考试为第二试,面试和成绩审查为第三试。第六,主考官、典试委员、监试委员的职名、派充及执掌。1933年2月23日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共十九条,修订要点包括:重新划分考试类别,规定考试分为任命与依法应领证书的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候选人员考试两种,前者又分为普通与高等考试,情形特殊者别设特种考试;将一、二、三试分别改名为甄录试、正试、面试;废除主考官的名目;增加举行临时考试的条款;限制应考资格由六种减为四种,删除了“有反革命行为”和“受破产之宣告”两款。1935年7月31日进行第二次修订,共十九条,将候选人员考试改名为公职候选人考试;举行考试时在典试委员会之外增设试务处;考试次第由三试修正为三试或二试,由考试院依考试类别定之。 考试法规定公务人员资格与专门职业、技术人员资格取得方式的专门法规。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8月1日公布,1930年4月1日开始施行。此后经多次修正,始得完善。台湾现行考试法是国民党当局于1980年11月24日修正公布的。全文31条,分为4章,除总则、附则两章规定了考试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问题外,专章规定了公务人员和专门职业、技术人员的考试办法与资格取得方式。根据该法的规定,公务人员的任用资格与专门职业、技术人员的开业资格,必须依照考试法规定的办法考试,才能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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