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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考试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考试

考试

考(~工;考校;考察;招~;待~;投~;月~;季~;报~;初~;中~;高~;主~;监~;补~) 试(试考;~卷;~测;口~;笔~;面~;免~;校~;课~) 校课
要求书面答案的考试:笔试
命题考试:发策决科
统一考试:统考 通试
第二次考试:复试
举荐考试:呈试
前往考试:赴考 赴试 从赋
及时考试:辄试
考核,考试:考较
审察考试:览试
考试条例:试例
 考试律令知识:试法
请人代考:枪替
考生交出考卷:交卷
考试事务结束:撤棘
通过考试:过考
 通过省试:过省
考试列入优等:高第 崇科
(通过书面或口答方式,考查技术或技能:考试)

另见:学生 参加 考核 知识 技能 科举 名次 考场 考试的人

☚ 考试   科举考试 ☛

考试条例

文件名。1924年8月26日孙中山以中华民国陆海军大元帅的名义公布施行。共十八章六十四条。总纲规定,考试分为荐任文官考试、外交官及领事官考试、司法官考试、律师考试、荐任警官考试(以上相当于高等文官考试,每三年举行一次),法院书记官考试、委任文官考试、委任警官考试、监狱官考试(以上相当于普通文官考试,每二年举行一次),中等学校教员考试、小学校教员考试、医生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其他特种考试等十三类,考试举行的时间分为三年一次、二年一次、一年一次三类;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有精神病者、亏欠公款尚未结清者、吸食鸦片者、为宗教之宣教师者不得参与各种考试。第二章“考试办法”规定,考试分为三试,其中第一试为甄别性质,及格后方得应第二试、第三试,其科目为国文、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第三、四章规定了成绩评定、及格待遇。第五至十七章分别对十三类考试的应考资格、第二试科目作了详细规定。条例周密详备,内容丰富,结构完整,是孙中山文官考试设想的集中体现,但因政局动荡而未能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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