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的上诉
因任何当局命令被拘留的人,有权声请高等法院命令立即将其提交法院处理。对不适当阻碍上述声请书提交的人员,得处以3年以下徒刑的刑罚。受到违法拘禁的人,有权请求高等法院给予人身保护令。高等法院于接获请求后,经过审查于8天内作出裁判; 如确定该拘禁为违法,立即命令释放被拘禁之人; 如声请无理,则判处声请人缴付2000~12000澳门元,以示惩罚。对于不遵守高等法院颁布人身保护令的有关公务员,得处以渎职罪1年至8年徒刑。受到违法拘留或羁押之人,有权就其在被剥夺自由期间蒙受的损害,向法院声请赔偿。如该人已死亡,则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和尊亲属,均有权向法院声请损害赔偿。此项请求权的时效为1年,即只能在被拘留人释放后一年内,或有关确定性判决后一年内提出,否则就会丧失该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