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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拘传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拘传jūchuán

〈动〉 法院、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对传唤不到案的被告人签发拘票,强制到案进行讯问。

拘传jūchuán

〈动〉法院、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对传唤不到案的被告人签发拘票,强制到案进行讯问。
 ◇ 人民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有权采取搜查、扣押、拘传以至逮捕等强制措施。(人民日报.1995.10.11)
 ◇ 对在逃的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斌,公安部门已发出通缉拘传令,组织追捕。(人民日报.2000.12.11)

拘传

拘传

司法机关依法强制被传唤人到案的措施。拘传有三种:刑事诉讼法中的拘传,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被告人、嫌疑人,采取强制其到案的措施;民事诉讼法中的拘传,系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采取拘传;行政诉讼中的拘传,是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应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所采取的强制其到庭的措施。无论采取上述哪一种拘传措施前,都必须由司法机关领导批准,由侦查人员或司法警察执行,执行时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同时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

☚ 搜查   取保候审 ☛

拘传

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对于已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可以不经传唤而径行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的法律程序是:(1)填写《拘传证》。《拘传证》的内容包括:被拘传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和工作单位,拘传的理由等内容。《拘传证》应当报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2)拘传的执行。拘传应当由侦查人员或者司法警察执行。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遇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抗拒的情形,执行人员有权使用戒具。(3)拘传的时间。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立即放回,不得实行羁押。对于一次讯问不完的,可以再次拘传,不得变相羁押。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时开始计算。拘传持续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一次讯问不完的,到时应立即释放,至少间隔一段时间后方可进行下一次拘传。


拘传

公安司法机关为使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对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或根据诉讼需要强制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司法解释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或者根据案情应当拘传的,可以进行拘传;对被告人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出示拘传证或者拘传通知书,或者拘传票;拘传被告人时,遇有抗拒情形,可以使用戒具;拘传被告人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完毕立即放回,不得变相关押。在民事诉讼中,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对其进行拘传。这一强制措施通常适用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及其他特殊案件被告人。拘传须经有关司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拘传证”。执行拘传时,必须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若被拘传人经教育后表示愿意到案(庭)参加诉讼,可以取消原来拘传之决定。在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都采用拘传措施。在法国、联邦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有拘传这一强制措施。法国刑诉法规定的拘传还适用于证人。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4条)前苏联(苏俄刑事诉讼法第147条)、南斯拉夫(刑事诉讼法第184条)都规定有拘传。日本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的拘提类似拘传。

拘传

司法机关在法定情形下,强制被告到案的措施。有三种: (1) 刑事诉讼中的拘传。是公、检、法三机关对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或者根据案件情况应当强制到案的被告人,采取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措施。法律规定,拘传不得超过24小时。(2) 民事诉讼中的拘传。是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采取强制其到庭应诉的措施。(3) 行政诉讼中的拘传。是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应诉人采取的强制其到庭应诉的措施。不论是刑事诉讼中的拘传,还是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拘传,采取措施前,都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领导批准,由侦查人员或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时,执行人员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 “拘传票”。如果被拘传人抗拒拘传,执行人员可以使用戒具。

拘传

刑事、民事强制措施之一。刑事拘传指公检法机关强制刑事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通常适用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未被逮捕、拘留的被告人。民事拘传指人民法院强制民事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适用于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必须到庭的被告人。

拘传

军事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未被逮捕、拘留的被告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或出庭受审的一种强制方法。是最轻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传

拘传

司法机关强制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的人到案的行为。强制措施的一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曾一度用“拘提”一词,以后改用 “拘传”。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传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保证查明案情,在其未被拘留、逮捕时对其进行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时,可以对其进行拘传。拘传需要制作拘传通知书,并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执行拘传时,由执行人员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通知书。如果被拘传人拒绝拘传,执行拘传人员可以采取适当强制方法,将其押送到场。拘传与传唤不同,传唤是要求被告人接到传票或传唤通知书后自行到案,它不是强制措施,对被传唤人不得使用械具或押解被告人到案。

☚ 事物管辖   拘留 ☛
00003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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