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的对称。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即具有产生某种后果的危险,无须再结合具体案情加以判断的犯罪。危险犯的一种。如放火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焚烧工厂、矿场、油田、港口、仓库、住宅、森林等重大公私财产的行为,就视为可能造成人身、财产的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放火罪。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行的行为有无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是否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前者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特定的行为,即具有这种危险,无须再结合案件具体事实来加以判断,而后者则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