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凭
太平天国某些地方官为保护地主利益而颁发的证件。现存殿前又副掌率邓光明(后封归王)发给浙江石门县地主沈庆余的护凭一张。上载颁发的原因,是可悯治区内殷富之家遭受困厄,为使“贫富两安”而特发此护凭,交由沈庆余收执, 作为“永为保家之实据”。倘或有军兵人等“强勒索需”, “打馆滋扰”,或佃户抗租抗捐,准许沈庆余“放胆持凭”到监军衙门或其所在衙门控告,他“自当详情追究,一洗沉冤”。反映太平天国地方政权逐渐封建化。
清代太平天国地方政府发给地主的保家凭证。现存一张,系同治元年(1862)浙江石门(今崇德)守将殿前又副掌率邓光明发给富户沈庆余的。凭上规定如有军民前来清算斗争,或有佃农不交租纳捐,该地主可持凭到太平天国地方政府控告, “自当详情追究,一洗沉冤”。反映太平天国后期某些地区确有保护地主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