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弃时效又称“时效利益的放弃”。无权占有人或义务人不享受或放弃时效进行利益和时效完成后利益和权利的行为。根据世界各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对于因时效完成取得的权利或利益当事人可以放弃; 原义务人在时效期限届满后如返还占有物或偿近原债务,仍可使原权利人的权利实现。但对于时效进行利益的效弃,不同国家的立法和学说中则有不同认识。有人认为: 时效期间进行与届满应完全依据法律规定而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故当事人在时效完成前放弃时效利益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也有人认为:时效期间进行与届满虽依法律规定,但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行为引起时效中断以放弃业已经过的时效期间,故抛弃时效行为实际上具有法律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