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chéng duìакцéпт;акцепт ние承兑执票人在汇票到期之前,要求付款人在该汇票上作到期付款的记载。汇票特有的制度。付款人一般在汇票正面签名。发票人与付款人间是委托关系,发票人开了票不等于就必须付款。执票人为使汇票到期能得以支付,就必须将汇票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只有当付款人签字承兑后,他才对汇票的付款负法律责任。在付款人承兑前,汇票的主债务人员发票人,承兑后,付款人则成为主债务人,发票人和其他背书人则是从债务人,承兑必须执票人实际出示票据,称为提示。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经提示承兑。 承兑 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一经做出承兑的承诺,即因自己的承诺成为票据债务人,且成为主债务人。 ☚ 实质审查制度 承保 ☛ 承兑Acceptance汇票付款人在汇票到期前在票面上作出表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制度。本票的付款人即为出票人,没有承兑的必要。汇票出票人开出汇票后,只授予付款人付款的权限,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担付款的义务;付款人在承兑之后,就成为汇票的主要债务人,负有在到期日付款的义务。承兑表示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❶付款人表示同意按汇票记载的要求支付票款,写明“承兑”字样并签章; ❷付款人因某种原因并取得执票人同意,表明暂时只承兑汇票的一部分票款,写明“部分承兑”并签章; ❸付款人对到期的票款暂时无支付能力,经与执票人协商并取得同意后表示按照一定的赔偿条件延期支付票款,写明“延期承兑”字样和付款日期并签章; ❹付款人表示不同意承兑的,叫做拒绝承兑(包括部分拒绝)。承兑具有确定汇票权利义务的作用,对某些汇票,还有确定到期的作用。经过办理承兑手续的汇票成为承兑汇票。 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参见“票据”。 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对汇票金额承担付款义务的行为。通常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承兑”字样并签章,有的国家的法律允许以另纸作承兑证明。汇票经承兑后,付款人即成为承兑人,负有到期付款的义务。办过承兑手续的汇票,称“承兑汇票”。 承兑票据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而将此项意思以文字记载于票据上的行为。承兑是汇票独有的票据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署 “承兑”字样,并经签字或盖章,确认为汇票的付款责任后,即成为承兑人。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汇票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开端是出票,票据权利依出票而设立,故出票为基本票据行为。承兑则是以出票人已经出票为基础,因而是附属票据行为。完成 “承兑”包括两个动作: ❶必须在汇票的正面写明“承兑”字样,并由承兑人签章; ❷把承兑的汇票交还给持票人。汇票的承兑必须先由持票人向付款人作承兑的提示,承兑的提示是指持票人为行使或保全票据的权利而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请其承兑的行为。对承兑的提示,资本主义国家的票据法一般采取 “自由提示” 的原则。持票人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而等到到期日时向付款人要求付款。因此,承兑不是票据的强制作为,一般票据法对承兑的提示,虽然采取 “自由” 的原则,但也有一些例外的规定。如有的汇票必须提示承兑,有的汇票不得提示承兑或无需提示承兑。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有: ❶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它必须以承兑来确定付款日期。 ❷汇票上已载明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 ❸在付款人的营业地或住所地以外的地点付款的汇票。只有经过承兑,付款人才能作好付款的准备。票据上记载有“禁止请求承兑”条款的汇票不得提示承兑和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承兑根据其是否附有条件而区分为单纯承兑和非单纯承兑两种。单纯承兑亦称一般承兑。它是指承兑人对出票人的提示不加限制的同意确认,通常所称的承兑即指一般承兑。非单纯承兑亦称限制承兑或附条件承兑。它是指承兑时用清楚明白的措词改变汇票承兑的效果。一般有三种情况: ❶部分承兑。指汇票到期时只负责支付票面部分金额。票据的持票人对部分承兑有权拒绝,如接受部分承兑,则对其余未承兑部分仍应做成拒绝证书。 ❷地方性承兑。指承兑时指明付款地点。 ❸有条件承兑。指完成所述条件以后,承兑人才付款。所谓有条件,它不符合汇票是 “无条件支付命令”的精神,持票人有权拒绝。日内瓦统一票据和英国票据法对此都有专门规定: 承兑必须无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承兑的拒绝。但承兑人仍应依所附条件负其责任。例如付款人在承兑时证明 “到期日后1个月内不请求付款的,则承兑失效”等。对这种有条件的承兑,持票人可以将它视为承兑的拒绝,依规定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或者依其所附条件,向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二种办法任择其一。但在承兑人方面,则仍应依所附条件负其责任。这就是说,其所附条件实现时,他仍应负责付款,不得以这种承兑是承兑的拒绝,而不履行付款的责任。承兑的法律效力在于确定汇票付款人的责任。汇票是一种委托证券,付款人是受出票人的委托而支付汇票金额,他在承兑以前对汇票上记载的内容是完全不知道的。因此,在未承兑以前,其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不是付款人,付款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但是,当付款人承兑了以后,它作为承兑人就负承担付款的责任,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中国现行的汇票承兑办法采取“必须承兑” 的刚性规定,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是企业对票据的票据行为,应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如其账户不足支付,银行除退票外,同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银行承兑汇票既是银行对票据的票据行为,又是银行的信用业务。因为银行承兑时,没有以得到相等的对价为前提,只是通过承兑契约,取得承兑申请人于汇票到期前交存票款的承诺。如此,银行既是汇票债务人,又是承兑申请人的债权人,银行有权对不交票款的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按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处以每天5‱的罚款。 承兑 承兑acceptance汇票付款人在汇票到期前在票面上作出表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制度。本票的付款人即为出票人,没有承兑的必要。汇票出票人开出汇票后,他只授与付款人付款的权限,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担付款的义务;付款人在承兑之后,他就成为汇票的主要债务人,负有在到期日付款的义务。承兑表示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❶付款人表示同意按汇票记载的要求支付票款,写明“承兑”字样并签章; ❷付款人因某种原因并取得执票人同意,表明暂时只承兑汇票的一部分票款,写明“部分承兑”并签章; ❸付款人对到期的票款暂时无支付能力,经与执票人协商并取得同意后,表示按照一定的赔偿条件延期支付票款,写明“延期承兑”字样和付款日期并签章; ❹付款人表示不同意承兑的,叫做拒绝承兑(包括部分拒绝)。承兑具有确定汇票权利义务的作用,对某些汇票,它还有确定到期日的作用,如注期汇票,它以承兑日以后一定期间为到期日。经过办理承兑手续的汇票称为承兑汇票,承兑汇票因承兑人不同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 承兑汇票 参加承兑 ☛ 承兑 承兑票据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而将此项意思以文字记载于票据上的行为。承兑是汇票独有的票据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署“承兑”字样,并经签字或盖章,确认为汇票的付款责任后,即成为承兑人。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汇票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开端是出票,票据权利依出票而设立,故出票为基本票据行为。承兑则是以出票人已经出票为基础,因而是附属票据行为。完成“承兑”包括两个动作: ❶必须在汇票的正面写明“承兑”字样,并由承兑人签章。 ❷把承兑的汇票交还给持票人。 汇票的承兑必须先由持票人向付款人作承兑的提示,承兑的提示是指持票人为行使或保全票据的权利而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请其承兑的行为。对承兑的提示,资本主义国家的票据法一般采取“自由提示”的原则。持票人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作承兑的提示,也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而等到到期日时向付款人要求付款。因此,承兑不是票据的强制行为,一般票据法对承兑的提示,虽然采取“自由”的原则,但也有一些例外的规定,如有的汇票必须提示承兑,有的汇票不得提示承兑或无需提示承兑。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有: ❶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它必须以承兑来确定付款日期。 ❷汇票上已载明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 ❸在付款人的营业地或住所地以外的地点付款的汇票。只有经过承兑,付款人才能作好付款的准备。票上记载有“禁止请求承兑”条款的汇票不得提示承兑和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承兑根据其是否附有条件而区分为单纯承兑和非单纯承兑两种。单纯承兑亦称一般承兑。它是指承兑人对出票人的提示不加限制地同意确认,通常所称的承兑即指一般承兑。非单纯承兑亦称限制承兑或附条件承兑。它是指承兑时用清楚明白的措词改变汇票承兑的效果。一般有三种情况: ❶部分承兑。指汇票到期时只负责支付票面部分金额。票据的持票人对部分承兑有权拒绝,如接受部分承兑,则对其余未承兑部分仍应做成拒绝证书。 ❷地方性承兑。指承兑时指明付款地点。 ❸有条件承兑。指完成所述条件以后,承兑人才付款。所谓有条件,它不符合汇票是“无条件支付命令”的精神,持票人有权拒绝。日内瓦统一票据和英国票据法对此都有专门规定。承兑必须无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承兑的拒绝。但承兑人仍应依所附条件负其责任。例如付款人在承兑时证明“到期日后1个月内不请求付款的,则“承兑失效”等。对这种有条件的承兑,持票人可以将它视为承兑的拒绝,依规定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或者依其所附条件,向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二种办法任择其一。但在承兑人方面,则仍应依所附条件负其责任。这就是说,其所附条件实现时,他仍应负责付款,不得以这种承兑是承兑的拒绝,而不履行付款的责任。 承兑的法律效力在于确定汇票付款人的责任。汇票是一种委托证券,付款人是受出票人的委托而支付汇票金额,他在承兑以前对汇票上记载的内容是完全不知道的,因此,在未承兑以前,其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不是付款人,付款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但是,当付款人承兑了以后,它作为承兑人就负承担付款的责任,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中国现行的汇票承兑办法采取“必须承兑”的刚性规定,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是企业对票据的票据行为,应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如其帐户不足支付,银行除退票外,同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乎于50元的罚款。银行承兑汇票既是银行对票据的票据行为,又是银行的信用业务,因为银行承兑时,没有以得到相等的对价为前提,只是通过承兑契约,取得承兑申请人于汇票到期前交存票款的承诺。如此,银行既是汇票债务人,又是承兑申请人的债权人,银行有权对不交票款的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按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处以每天5 的罚款。 ☚ 提示 保证 ☛ 承兑 承兑Acceptance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按出票人的指示承担到期付款的行为。它是付款人以负担汇票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票据的“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本票和支票不需要承兑。付款人对汇票承兑,是在汇票正面横写“承兑”字样,并由承兑人签字、注明承兑日期,有时也加注汇票到期日期。远期汇票经付款人承兑后,表示汇票到期时付款人一定履行付款责任,并可在金融市场上背书转让。 付款人对汇票承兑时有两种方式:(1)一般承兑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署承兑字样、注明付款人名称、承兑日期,对出票人的指示不加任何限制的予以确认到期付款;(2)限制承兑,付款人在汇票上以明确的措词改变汇票的承兑效果,使汇票的某些必要项目受到限制。限制承兑的某些作法往往不符合汇票法精神。 ☚ 提示 保兑 ☛ 承兑 承兑汇票付款人对汇票的付款责任,以签字形式同意按汇票记的付款要求支付票款的承诺。汇票在转让流通过程中发生多个债权债务关系,但承兑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到期必须无条件支付。承兑后的汇票成为承兑汇票。 ☚ 票汇 再贴现 ☛ 承兑 承兑Acceptance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表示同意到期付款的票据行为。承兑的效力在于承兑后,承兑人即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出票人为从债务人,而且承兑人不能因出票人签字伪造、背书人无行为能力等拒绝付款。承兑的种类有:(1)普通承兑(Generel Acceptance),即汇票的付款人对汇票的内容一概接受,而不作任何保留。做法是,付款人签字或加上“承兑”(Accepted)字样及承兑日期。(2)限制性承兑或保留性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指除了普通承兑的内容以外,承兑人还加上一些对票据文义的修改(Modification)的承兑。一般包括:有条件的承兑、修改付款期限的承兑、部分金额承兑及地方性承兑等等。付款人作保留性承兑表明不同意无条件付款,因此持票人应将保留性承兑当作拒付处理。根据《英国票据法》,在部分金额承兑时,持票人只需将未承兑金额作成拒绝证书。保留性承兑虽作拒付处理,但对承兑人来讲,签了字就必须对承兑的内容负责。 ☚ 限定性背书 限制性承兑 ☛ 承兑 承兑汇票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并将该种意思表示记载在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 ☚ 到期日 全部承兑 ☛ 承兑 承兑汇票到期前,汇票的付款人或付款人委托银行对票面载明的金额作出承认付款的一种行为(通常是在票面签章)。这一行为对付款人有两个步骤: (1) 被承兑提示,即付款人被执票人请求办理承兑,付款人接受执票人出示的汇票; (2) 承兑表示,即付款人在验明汇票后,根据各种情况作出是否承兑或是否全部承兑的表示。如果全部承兑,即在票面注明“承兑”字样的签章; 如果暂时只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一部分,则写明“部分承兑”的字样并签章; 如果付款人暂无支付能力,经与执票人商量并达成按一定赔偿条件延期支付协议后,写明“延期承兑字样”和付款日期于票面,并加盖印章; 如果付款人因某种原因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支付票面所载金额,写明“拒绝承兑”字样并加盖印章。发生拒绝承兑时,执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或验票据的其他背书人赔款。 ☚ 背书 承兑汇票 ☛ 承兑acpt.;acc. (acceptance) 承兑accept;honor;acceptance(指汇票付款人表示承担支付汇票全部或部分金额的义务) ~汇票acceptance draft (or bill)/~期限term of acceptance/~人acceptor/~日期date of acceptance/~手续费acceptance commission/~债务acceptance liabilities(指银行已~而尚未兑现的汇票总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