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书交存deposit of ratification为了确定承受条约拘束的同意而将批准书交存于条约保管机关的行为。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6条的规定,批准书确定一国承受条约拘束的同意有3种方式,其中一种是将批准书交存条约保管机关。条约往往规定在交存一定数目的批准书后一定时期开始生效。按照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的规定,多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理向条约、协定的保存国或国际组织交存批准书的手续。交存的批准书通常不是批准书的原本,而是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