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有关当事人
指与无证托收结算有关的当事人。一般包括: (1)委托人,又称出票人,即出口商。也就是将自己开出的汇票交给银行,委托银行向国外收款的人; (2)托收银行。即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向国外收款的银行。它与委托人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要填制托收申请书,注明委托的内容及双方的责任范围; (3) 代收银行。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在国外代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它与托收行同样是委托代理关系; (4) 代款人即进口商。付款人和代收行不存在直接的契约关系,也没有必须付款的义务。如果委托人遭到拒付,可指定一个在货运目的港的代理人,称为“需要时的代理”。代其处理货物的存仓、保险、重新议价、或转售、或运回等事宜。这种代理人的名称和权限,只有在托收委托书上注明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