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所得补充税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所得补充税 所得补充税又称纯利税,澳葡政府征收的直接税之一。现行的税法是1978年9月9日颁布的第21/78/M号法律。部分条文曾多次修改。纯利税的税率最低为2%,最高为15%,可课税收益的最低限额为年度纯收益2万澳门元以上。纳税人可以根据该税项法例载明的相关税率表,自行预计应缴纳的税金。课税对象包括个体和团体,只要其总收益达到税项规定的最低纯利限额,就要履行纳税义务。对于个人而言,计算总收益是将其总收入减去有关负担后的余值。收益部分主要来自其从事的工商活动的收益,或者来自工作的收益。为了避免与职业税混淆,应在计算纯利税后,减去其在当年度缴纳的职业税款。对于团体而言,则指该团体在年度内从事工商活动经营所得的纯利收益。如属商业公司以及以商业形式组成的民事公司,其总收益将减去分派给股东的股息或利润。不论个人或团体,在计算年度总收益时,均不将房屋的收益计算在内。因为房屋收益属于房屋税的范畴。征收该税项时,按规定将纳税人分为两个组别: A组为具有适当编制并经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签认核对会计账的纳税人 (包括个人及团体),B组为不具备A组纳税人的有关会计账册报表的纳税人。其中,A组多为不具名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不少于100万澳门元或课征利润在近3年内平均每年达到50万澳门元纯利的公司,或者任何个人或团体备有适当组织的账目、并主动申请列入A组者。A组在课征纯利税时,均按所提交的相关账册课税; 但当税捐部门认为申报书或营业结果欠详尽时,可向纳税人提出查账要求,纳税人必须给予配合。B组则由当局估定其在上年度的收益超过费用时,按两者的差额来核定评税。所谓收益,是指纳税人在正常或偶然的经营只赚取的所得,包括主要经营所得、附属经营所得、财务活动所得、兼职所得以及科学技术性质服务所得等。可获减除的负担,是指经营上引致或产生的一般必要开支,经销或售货时的必须费用,财务的正常负担,分析、改良或研究的费用以及备用金等。纳税人向公益团体或市政机构活动的捐款,也可视为营业费用之一而享受减免待遇。每年六七月份,当局对A、B组的纳税人的年度收益作出评定,倘若纳税人不满有关评定,可在相关期限内提出申驳。由复评委员会专责处理申驳事宜,其成员由财政司司长、会计公会代表以及税捐厅代表等组成。 ☚ 房屋税 专利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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