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雷累犯窃盗案
该案发生在明朝正德嘉靖年间(公元1506—1566年)。高雷为直隶宁国府南陵县人,正德十三年(公元1518年)初犯盗猪,事发,被铜陵县捕获,判处杖九十,徒两年半,刺右小臂膊。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高雷再犯盗鸭,事发,被繁昌城捕获,判处杖九十,刺左臂膊。嘉靖十年(公元1531年)十月,高雷又盗官吏汪强家棉花、棉纱、被布等物,被汪强与地方保甲捉拿,送交县府问罪。县衙经审确认高雷累犯窃盗罪,依律判处绞刑监候,并上报朝廷,请求会审。会审大臣经议认为:高雷“屡犯之迹,虽无可恕,但推恩有三宥之义,故建议皇帝对案犯高雷实行宽赦,改绞刑为杖一百,流三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