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的受偿
房地产抵押合同属于经济合同,依照房地产抵押合同偿还债务是房地产抵押人的义务。房地产抵押合同一经签订,签约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或者以抵押物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人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偿还债务义务的,依照法律规定,房地产抵押权人有权解除抵押合同,拍卖抵押物,并用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得到补偿,而不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对于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