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fáng chǎn shuìналóг на дом (на недв жимость)房产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为课税对象,就房产的价值或租金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于1986年9月15日由国务院发布,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以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产权出典的,以承典人为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以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纳税的,税率为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纳税的,税率为12%。国家机关或人民团体或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或公园或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以及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免税。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房产税house property tax以城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为征税对象,向房产所有人或承典人征收的一种税。1950年中国政府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细则》列有独立的房产税。1951年将房产和地产两种税合并征税。1984年税制改革时,重新设置房产税。1986年9月15日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10月1日开征。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征收房产税,不仅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促进合理建房,建立正常租赁关系,还能为城镇建设积累资金。对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宗教寺庙、公园名胜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收对象、按房价或出租租金收入征收的税种。1950年1月中国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同年6月,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73年并入工商税。1984年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公布条例,实行两种税率:一种是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税率为1.2%;一种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中国此项税收收入1980年0.69亿元,1981年0.71亿元,1985年0.92亿元,1986年2.46亿元,1987年18.58亿元,1988年21.76亿元,1990年31.71亿元,1991年37.22亿元,1992年41.78亿元。 房产税中国对城镇房产按房价、租价向房产所有者或承典人征收的一种税。建国初为一单独税种,后与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第二步利改税时恢复成独立税种,于1986年10月正式开征。采用比例税率,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房产税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地方税。中国对房屋征税可追溯到周朝的“廛布”,唐朝的间架税、清朝初的“市廛输钞”,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房捐”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1951年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73年简并税制时,将对试行工商税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对有房产的个人、外国侨民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1984年国务院决定对国有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决定恢复征收房产税,同时考虑到经济情况的变化,房地产税已不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城市房地产税不宜合并征收,应分别立法,单独征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并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于1986年9月25日下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7年2月9日,甘肃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以甘政发1987第13号文发布了《甘肃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 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房产税Tax on Property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是各国政府广泛开征的一个税种。 房产税以房产或房产租金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的城市房产税始于1950年,1972年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产税并入工商税后,城市房产税只对房产管理部门和个人的房屋以及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的房屋征收。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正式恢复该税种,并于198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房产税由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产权属全民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义务人;产权出典的,承典人是纳税义务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房产税可按以下两种方法和税率计税:一是从价计征,即按房产计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者征收。具体做法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计征,税率为1.2%。二是从租计征,即以房产租金收入为依据征收税款,税率为12%。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房产可减、免房产税:(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但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馆、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4) 个人所有非营业性的房产。(5) 经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税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纳税人系房屋所有权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单位缴纳; 产权典出的,由承典人缴纳。房产税依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房产余值计缴的,税率为1. 2%;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征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对纳税人自建房屋自建成之日起开征; 对委托施工企业建成的房屋,以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日起缴纳。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税。 房产税 房产税tax on property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税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纳税人系房屋所有权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单位缴纳;产权典出的,由承典人缴纳。房产税依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房产余值计缴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征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对纳税人自建房屋自建成之日起开征;对委托施工企业建成的房屋,以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日起缴纳。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税。 ☚ 印花税 契税 ☛ 房产税 房产税我国现行税制中财产课税的一个税种。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按房价或出租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1950年我国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纲要》,把房产税列为独立的税种。1951年与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又恢复为独立税种,但未正式开征。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按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从价计征的,按账面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交纳,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由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和个人非营业用房产及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房产给予免税。 ☚ 资源税 契税 ☛ 房产税 房产税以房屋为课税对象,针对房产原价或房产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国家开征这种税是为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和配合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国务院于1986年9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由产权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的,由经营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有两种:(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至30%自然损耗后的余值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税率为1.2%。如没有房产原值为依据,则由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税率为12%,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国家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经国家批准免税的其它房产等可免征房产税。 ☚ 土地增值税 契税 ☛ 房产税 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设定的,以房产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凡是中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以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产权出典的,以承典人为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以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产。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课税依据是: (1) 对于非出租的房产,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 对于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按租计征。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 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纳税。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房产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房地产税 免征房产税的房产 ☛ 房产税 房产税Housing Property Tax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价或出租租金收入向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计税依据一是房产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由房产余值计算缴税的按1.2%征收; 由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税的按12%征收。房产税是地方性税收,它税源稳定,易于征收管理。征收房产税有利于控制房产投资规模,贯彻配合国家房产政策,促进合理建房; 有利于运用税收杠杆,加强房产管理,提高房产的使用效益; 有利于调节纳税人收入,和分税制的贯彻实行。 ☚ 财产税 奖金税 ☛ 房产税 房产税向城镇房产所有人按房价或房产租价征收的税。1950年开征。1951年与地产税合并,称为城市房地产税。1984年10月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又恢复为独立税种,尚待正式开征。 ☚ 土地增值税 地产税 ☛ 房产税 房产税以房屋为课税对象,以房产价值或房屋租金为计税依据,向房产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原为独立税种。1951年8月,将它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税制改革时,将工商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了工商税。保留后的税种,仅对房产部门、外国侨民和居民征收。1984年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国家为了促进合理建房和用地,加强房产管理,调节收入,决定恢复开征房产税。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纳税人为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产权归属尚未确定或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以房屋的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人。税率分为两种,按房产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 按房屋租金计税的,税率为12%。实行按年计征,分期缴纳。 ☚ 建筑税 房产原值 ☛ 房产税house-dut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