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制定的,共九章一百六十条。它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此外,该法还对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居民的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及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等作了具体规定。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