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业没有制定著作权的单行立法。有关保护著作权的法律规范散见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一些条例、规定、决议之中,例如1950年全国出版会议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1957年以及1984年文化部分别颁布的《保护出版物著作权暂行规定》、《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1986年广播电视部颁布的《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等。但是,为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应当强调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著作权益,1990年9月7日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共8章56条。 内容包括总则,著作权,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法律责任,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