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战争罪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战争罪was crime狭义上指军队成员或一般平民违犯战争法规与惯例向交战国对方所采取的一定行为。该行为者如果为交战国对方所捕获,可以予以处罚。这种行为可以分成四类:(1)军队的成员违反战争规则的行为;(2)平民的武装敌对行为;(3)间谍行为和战时叛逆行为;(4)偷掠行为。第一类关于军队成员违反战争规则的行为,《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为战争罪,即违犯战争法规与惯例,此种违犯应包括但并不限于对在所占领土或占领地的平民的谋杀、虐待,为奴隶劳役的或其他目的的放逐,对战俘或海上人员的谋杀或虐待、杀害人质,劫掠公私财产,任意破坏城市、集镇或乡村,或从事并不根据军事需要的蹂躏。这类行为又可以归纳为20余类。此外,参与计划、直接煽动和企图及共同违反战争规则者,亦构成战争罪。第二类战争罪是平民的武装敌对行为。按照传统国际法规则,平民不得参加战斗。因此,他们如果携带武器对敌人采取敌对行为,落入敌人手中时便不能享受军人的权利与优待,而且要被惩罚,但猝合军与游击队除外。第三类的间谍行为和战时叛逆行为具有特殊的性质,即国际法一方面给予交战国利用这些行为的权利,号一方面又承认对被捕获的敌方间谍和犯有战时叛逆罪的人有权惩处。第四类的偷掠行为被认为非法的作战行为,因而也构成战争罪。另外,1949年《保护战争受害人日内瓦公约》所列举的重大违约情事同样构成战争罪。在广义上,战争罪指1945年《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家主要战犯的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所规定的罪行。《协定》及《宪章》所列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在这些文件中,狭义的战争罪行为被当作广义的战争罪的一种予以规定。 战争罪两个或两个以上敌对国家,违反国际社会中一般公认的关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行为。国际刑法中战争犯罪的一种。战争罪并不是不加区别地笼统地反对一切战争,而是禁止武装冲突中的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不人道行为。1949年8月12日的日内瓦公约,确立了改善战俘和伤病员的待遇和保护平民的原则。1977年又通过了两项附加议定书。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儿童宣言》,这些文件规定了战争罪的表现形式,如故意杀害战俘和伤病人员,对他们施加酷刑和折磨等不人道待遇,强迫战俘参战或反对其本国,扣押平民,破坏无军事价值的民用建筑、历史文物或宗教古迹,拒绝给予应受保护的战俘和平民以公平的审理,将本国国民送往占领国长期定居,对妇女儿童施加暴行、监禁、拷打、射杀、集体拘捕、集体惩罚,毁坏住房,强迫迁移等等。凡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即为战争罪。 战争罪War Crimes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盟国于1943年10月30日在莫斯科宣言中宣布,战争罪犯将在战后受到惩罚。后来,盟国成立了一个战争罪行调查委员会,列出了战犯名单。战犯分为两类。对一国国民犯有战争罪行的战犯由该国法院或军事法庭审判,对各国犯有战争罪行的战犯由特别国际法庭根据军法审判。1945年8月,美国、英国、法国和苏联通过了一项审判纳粹德国主要行政首脑和军事首脑的法令。1945年11月20日,由上述四国组成的纽伦堡国际法庭开庭对24名纳粹高级官员进行审判,由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罗伯特·H·杰克逊担任公诉人。战争罪包括策划侵略战争,残害平民,灭绝种族,实行奴役,掠夺占领国,虐待和杀害战俘。纽伦堡国际法庭上出示了大量证据。1946年10月1日,该法庭判处戈林、施特赖歇尔、里宾特洛甫和另外8名纳粹战犯死刑,另有7名战犯被判处监禁,但对纳粹组织和德军参谋部没有定罪。1946年6月3日,由11名法官组成的国际法庭在东京开庭,对28名被指控为战犯的日本人进行审判。1948年11月12日,国际法庭对25名战犯作出判决。1948年12月23日,日本前首相东条和另外6名战犯在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被驳回之后,被处以绞刑。上述两个国际法庭进行审判的同时,1950年年底以前还在德国和日本对8000多名其他战犯进行了审判,并对其中2000人处以死刑。1950年以后,对战犯的审判减少。1952年,许多判刑者上诉后被改判无罪。 战争罪违反战争法规和习惯规则的犯罪行为。战争罪只是战争犯罪中的一种。是从战争或武装冲突开始后到结束前所犯的罪行,包括:屠杀或虐待占领区平民,或迫使其从事奴隶性劳动,或为其他任何目的而将平民放逐;杀害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抢劫公私财产;恣意破坏城镇;使用战争法禁止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其他违反战争法规和习惯的行为。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