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80年代建港方针政策
为打开各方投资渠道,调动建港积极性,80年代确定的建港方针政策是:
❶坚持实行中央和地方并举的方针,大中型港口泊位由中央投资建设,地方中小型港口泊位由地方集资建设,中央原则上给予1/3左右的投资补助。国家投资建设的港口,其资金主要用于建设港口水下工程,包括防波堤、码头主体、护岸、航道、导航设施等。港口地面设施,如机械设备、仓库堆场、港区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则由港务局集资或用贷款建设。在审批中小港口投资项目时,确定5项优先建设原则,即能为大港缓解压船压港的、能解决能源运输的、能为人民生活用品服务的、造价低效益高的、前期工作进度快的优先建。在统一规划下,支持货主自建专用码头,提倡和鼓励港口腹地各省(区)、市在沿海港口自建或联合建设码头及相应的库场设施。凡地方、企业或由地方、企业联合自建的码头的所有权、使用权属投资单位,由他们自行经营,自己受益,国家只行使管理权;
❷港口建设贯彻“两个大、中、小并举”方针。包括: “既要有重点地建设一批大港口,担负集疏运的枢纽作用,也要建设一批适应对外开放需要和为大港分流的为地区经济发展服务的中、小港口。在同一个港口内,既要建设深水泊位,也要建设中、小泊位,既要建设专业化泊位,也要建设多用途通用泊位,既要建设货运泊位,也要建设客运泊位。逐步完善我国港口的布局和结构,以发挥港口的总体功能;
❸坚持新建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在新建泊位的同时,十分重视老港的改造,充分发挥老港的潜力和作用。改造的重点,除泊位以外,特别注重改善装卸工艺和集疏运系统,扩大仓储能力,以提高港口综合通过能力;
❹积极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