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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登记地说”。确定法人国籍的学说之一。主张依法人成立地或其章程登记地决定法人的国籍。这种学说的主要依据是: 一个组织之所以能成为法人,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全靠一国依法对该组织章程给予登记或批准; 换言之,是国家依法批准或给予登记的行为创造了法人 (称为“拟制论”),因而法人应具有其成立地(登记地或批准地) 的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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