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的最高审判机关,也是中央国家机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它与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署一样,都从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之下;从1954年宪法颁布以后,它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后来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一样,都从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下。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职权、机构和责任等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其中院长,即首席大法官,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院长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设有助理审判员,以及书记员、司法警察等若干人。 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下列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该遵循以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等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等。 20世纪80年代初,最高人民法院已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审判委员会等;后来,为了适应审判工作全面开展的需要,又先后增设了交通运输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同时,还设有办公厅、研究室、法官考评委员会、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高级法官培训中心等业务、行政和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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