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五号公布,1982年1月1日起施行。 共4章21条。第一章律师的任务和权利。第二章律师资格。对律师资格做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人民公安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任兼职律师。第三章律师的工作机构。 规定了律师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属事业单位,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和业务监督,分别设在县、市或市辖区。并规定了法律顾问处的任务、业务活动、收费制度等。 第四章附则,规定律师职称标准、律师奖惩规定和律师收费办法等事宜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