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主制度Patroonships or Patroon System荷兰在北美的殖民土地制度。1629年6月7日,由荷兰国会批准,荷兰西印度公司颁布了《自由(特权)和免税宪章》,规定:公司任何成员只需在4年内募集50名成年移民送往北美,即可在北美新尼德兰殖民地的任何地方(曼哈顿岛除外)申请获得在通航河流河岸一侧的一块16英里宽或河岸两侧对称各8英里宽可以无限延伸的土地。这些土地由公司从印第安人手中购得。获得土地的成员即为“恩主”,享受10年免税、除皮毛贸易以外的自由贸易权和织布业的垄断权;可向移民出租土地,但必须与公司保持从属关系;公司负责为恩主提供非洲奴隶;移民为恩主劳动若干年后方可离开。根据此制度的规定,4家公司的成员占有哈得孙河、特拉华河和康涅狄格河流域的大片土地。后因交通不便、管理困难,至1664年荷兰在北美殖民统治结束时,仅剩下两家公司继续经营。独立战争爆发时,经营的荷兰公司只剩一家。该制度的实施标志着荷兰殖民制度由皮毛贸易转向移民拓居,荷兰殖民地移民人数得到增加,并建立起北美大陆上罕见的封建大土地所有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