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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德意志联邦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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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德意志联邦银行

德国的中央银行。前身是建于1765年的普鲁士的帝国汇划信贷银行,即后来的普鲁士银行。1876年改组为帝国银行,开始发行德国的统一货币。这是德国统一中央银行的开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占领当局在联邦德国建立了两级中央银行制度,由独立的各州中央银行和德意志州际银行组成。德意志州际银行具有中央银行的性质,并有货币发行权。1957年7月26日,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公布,合并了两级中央银行体系,改组为单一中央银行,即德意志联邦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1958年8月1日正式开业,总行设在法兰克福,资本金2.9亿马克,全部为政府所有。

德意志联邦银行

德意志联邦银行

联邦德国的中央银行。总行设在法兰克福。
历史沿革 根据1957年颁布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法》由原来的各州中央银行合并建立,于1957年8月1日正式开业。开业时资本额为2.9亿西德马克,全部为国家资本。
德意志联邦银行的前身是德意志州银行。在1948年币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了二级制中央银行体系,即在联邦和州都建立中央银行。属于联邦的德意志州银行由各州银行集资建立。各州中央银行和联邦的德意志州银行都拥有货币发行权,有独立处理事务的权力。
德意志联邦银行成立后,各州中央银行原有的货币发行权被取消,但在处理本州银行事务上仍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德意志联邦银行对联邦议会负责,在行使职权时不受政府约束,对政府具有较大的独立性。
组织机构 《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规定,联邦银行的管理机构为:中央银行理事会,联邦银行管理委员会,州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中央银行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国家的货币政策和信用政策,决定联邦银行业务和管理的方针和职权。中央银行理事会由联邦银行管委会的7名成员(包括联邦银行行长和副行长)和各州中央银行行长组成,1988年底有18名成员。联邦银行管委会是执行机构,贯彻执行中央银行理事会的决议,具体领导和管理联邦银行。1988年底为7名成员。联邦银行管委会的全体成员由联邦政府在事先征求中央银行理事会的意见之后提名,由总统任命,任期8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缩短,但不得少于2年。州中央银行管委会负责处理本州中央银行业务。行长由联邦政府提名,但要征得州政府和中央银行理事会同意,由总统任命,任期8年。副行长及管委会成员由中央银行理事会提名,联邦银行行长任命。州中央银行还设有顾问委员会,为州中央银行的领导提供经济、金融、货币等问题的咨询。联邦银行在全国设有200多个分支机构。
职能 德意志联邦银行的职能是:
❶发行无限法偿的纸币,纸币不能自由兑换黄金,也不规定发行准备。但联邦银行必须对货币发行予以调节,以保持西德马克的稳定。西德马克辅币(一般为金属铸币)的发行权归联邦政府,但铸币是有限法偿,发行总额按人口计算,每人平均不得超过20马克,以防止政府滥发铸币代替纸币,影响联邦银行发挥自己的职能。
❷代理国库,负责财政收支出纳,保管公共企业资金,向联邦政府、联邦铁路、联邦邮政、各州政府等官方机构发放短期贷款。代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发行公债,为政府筹措必需的资金。
❸管理和监督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联邦德国对银行的管理和监督,虽然是联邦信贷监督局的职责,但联邦银行负有密切配合的责任。由于联邦信贷监督局没有分支机构,因而联邦银行设在全国各地的机构便担负起了日常监督和管理商业银行等的职能。当商业银行银根紧张时,可以从联邦银行借入贴现贷款或抵押贷款,联邦银行也是商业银行的最后放款人。
调节手段 联邦银行调节信用、管理货币流通、干预经济生活的政策措施主要是:
❶贴现政策。联邦银行原则上对商业银行交来的合格票据都予以贴现,但不是毫无限制。联邦银行除规定贴现率外,还对每一家银行规定再贴现额度,超过额度,则不予贴现。如果商业银行贴现额度用完后仍急需资金,可用合格票据作抵押向联邦银行借入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利率比贴现率高1~2%,有时高达3%。例如,从1989年10月6日开始,贴现率为6%,抵押放款利率为8%。当国内出现经济衰退或银根紧张时,联邦银行就会采取降低贴现率和抵押放款利率,提高再贴现额度的措施,以扩大货币投放,刺激经济增长。反之,如果国内经济过热或银根太松时,联邦银行就会提高贴现率和抵押放款利率,降低再贴现额度,以收缩货币投放,抑制经济过热。
❷存款准备金。按照联邦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将其吸收的存款按规定的比率向联邦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联邦银行对存款准备金不支付利息。联邦银行通过提高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来调节货币流通。当经济增长放慢时,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以鼓励商业银行的放款活动,加快经济的增长。如果经济过热,则提高存款准备金率,以收缩银根,抑制经济的过快增长。
❸公开市场业务。联邦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进或卖出国库券、仓储票据或优级银行承兑汇票,以影响市场的资金流量。当经济发展需要资金时,联邦银行便多买证券,而当经济过热需收缩银根时,则大量抛售证券,以吸纳资金,减少市场的资金流量。
❹控制中央银行货币量。联邦德国虽然也有M1、M2、M3等货币量指标,但联邦银行主要以控制中央银行货币量作为控制货币供应量的主要政策手段。中央银行货币量主要包括掌握在非银行手中的现金以及按存款准备金比率计算出来的最低存款准备金数额。联邦银行制定中央银行货币量指标的依据是:预期的生产增长率;设备开工率的变动,不可避免的物价上涨率;预期的流通速度变化。当中央银行货币量原订指标被突破时,联邦银行就采取各种措施控制货币供应的增长。
❺外汇政策。按照联邦银行法的规定,联邦银行有权经营外汇、买卖金银,和外国的中央银行或商业银行进行银行业务交往。联邦银行还参与制定有关资本流动、对外支付、外国证券和黄金交易的法令,颁发有关业务许可证等。根据需要干预外汇市场,以维持西德马克汇率的稳定。当国内需要外资流入时,联邦银行会采取降低外国资本存款准备金的比率。反之,当不需外资流入时,则提高外国资本存款准备金的比率。有时联邦银行也采取调高利率以吸引外国资本或降低利率减少外国资本流入的政策。
1988年底,联邦银行的资产总额为2689亿西德马克,盈利115亿西德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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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联邦银行

德意志联邦银行Deutsche Bundesbank

联邦德国的中央银行。根据1957年2月26日“联邦银行法”,在原德意志州银行和各州中央银行的基础上改组成立,1957年8月1日正式开业。主要职能为:负责发行货币、控制货币流通量、提供信贷、稳定货币和汇率,代理财政收支、发展同国外的金融往来关系。中央银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行长、副行长、董事成员及州的中央银行行长组成,负责制订货币和信贷政策、业务方针和管理制度。执行机构是董事会。行长和其它成员均由联邦德政府推荐,总统任命。行长任期八年。该银行只对联邦议会负责。在行使权力时可以不受政府指示的约束,具有相对独立性。有分支机构230家。总行在法兰克福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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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联邦银行

德意志联邦银行

联邦德国的中央银行,国家垄断资本金融组织。根据1957年7月26日通过的“联邦银行法”成立,1957年8月1日在法兰克福正式开业。主要职责是: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提供信贷,稳定货币,代理联邦财政收支,保管国营企业的资金和发展同国外的往来关系。最高决策机构是中央银行委员会,负责制定货币和信贷政策、业务方针和管理制度,并有权对董事会发布指示。委员由行长、副行长、董事会成员及11个州的中央银行行长组成。执行机构是董事会,贯彻执行方针政策,负责信贷机构的领导管理工作,成员经政府推荐由联邦总统任命,该行是世界各国中央银行中独立性较强的银行,主要表现为: 在行使职权时不受联邦政府的约束; 联邦政府成员可以参加联邦银行的中央银行委员会协商会议,但对会议涉及的经济金融政策只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联邦银行行长及各州中央银行行长虽然均由联邦总统任命,但总统任期5年,行长任期8年,总统的更迭不会引起行长的替换。这种人事制度的稳定性,可以保持货币信贷政策的连续性。总行设在法兰克福,分支机构共23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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