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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粮改折银两或其他实物。漕粮折银始于明宣德( 1426—1435 )间。清初,仅被灾或距水路过远地区方准改折,但官吏多私自折征,以前所收耗米和运费等也一并折银征收。咸丰(1851—1861)、同治(1862——1874)以后, 山东、河南、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六省漕粮一律改折,光绪二十七年(1901)起, 除仍征漕米100万石(内江苏任六成, 浙江任四成外, 其余应征漕粮悉行改折。
即“折漕”。
亦称折漕。指漕粮改折银两。漕粮向纳米粮, 明宣德八年(1433),纳漕粮时加征之耗米(正额以外的浮收)折征银两,为改折之始。正统元年(1436)改折漕粮已达一百余万两。成化八年(1472)规定漕粮年额四百万石,不得折征,至清未变。但官吏私自折征的很多。清咸丰、同治后大部改折。辛亥革命后始全部改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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