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彭真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彭真1902—1997山西曲沃人 彭真
彭真
彭真190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共产党的重要领导人之一。山西曲沃人。1923年加入中国社会主义共青团,同年冬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历任共青团太原地委书记,中共天津地委第一、第二、第三部委(区委)书记,地委职工运动委员会书记,地委组织部长,中共顺直省委工人部部长、组织部长,唐山市委书记,天津市委书记,中共中央北方局组织部长,晋察冀分局 (后称北方分局) 书记,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中共中央城工部部长,中共中央东北局书记,东北民主联军政治委员,中央组织部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市长、中共北京市委第一书记、中央政法小组组长、中央书记处书记,第一、二、三、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三、四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共产党第七、八、十一、十二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他长期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和领导全国政法工作,对建设、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从理论上和实践上作出了重大贡献。50年代,他主持起草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惩治反革命条例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1979年以来,领导和主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1980年9月,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持了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1953年他在关于政治法律工作的报告中提出,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要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的法制,来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1954年,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着重论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分子的原则,强调司法机关办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人民法院必须依法独立进行审判,人民检察院必须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1979年他特别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政治原则。强调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要吸收历史经验和外国经验,但最根本的是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主要著作收入《彭真文选》、《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 彭真1902~)山西曲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共产党的重要领导人之一。著名政治活动家、法学家。1923年加入共青团,同年冬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参加革命后曾任共青团太原地委书记,正太铁路总工会秘书兼管石家庄党的工作,中共天津部委第一、二、三部委书记,地委职工委员会书记、地委组织部长等领导职务。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任中共顺直省委工人部部长、组织部长、唐山市委书记和天津市委书记。1929年遭国民党逮捕,入狱6年半。出狱后任中共中央北方局组织部长。抗日战争期间还担任晋察冀分局书记,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中央组织部长、中央城工部长。解放战争期间任中共中央东北局书记、东北民主联军政治委员、中共中央组织部长。建国后任北京市第一书记、北京市长、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政法委员会副主任,中共中央政法小组副组长、组长,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并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委员长(第六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政治局委员。1979年以后,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他长期领导全国的政法工作,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作出了重大贡献。50年代,他曾主持起草“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等。1979年以来领导或主持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律师暂行条例》、《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经济合同法》、《国籍法》、《婚姻法》等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1980年9月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主持起草宪法修改草案的工作,制定1982年宪法和一批重要的基本法律,卓有成效地贯彻和执行了党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1991年5月,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将他的部分著述辑成《彭真文选》出版。他针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的报告和讲话。(1) 1953年,他在“关于政治法律工作的报告”中提出中国“要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的法制,来保护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2) 1954年,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他着重阐明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问题,指出:“不允许有任何超于法律外的特权分子”; (3)强调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4) 1979年以来,他强调重视法制,主张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他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发言。“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纪念1982年宪法颁布一周年向新华社记者的谈话,都是对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指导意义的重要文献。 彭真中国革命家。1902年10月12日生。192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24年起,任天津地委组织部部长、顺直省委组织部部长。1929年,由于叛徒出卖被捕入狱。1935年出狱后,任中共天津市委书记、北方局组织部部长。1937年后,任中共中央晋察冀分局书记。1941年到延安,任中央党校教育长。1943年,任中央党校副校长。1944年起,任中共中央组织部代理部长、部长。1945年6月,在中共七大上被选为中央委员,七届一中全会上被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8月,任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1945年起,任中共中央东北局书记、东北民主联军第一政治委员。1949年2月,任中共北平市委书记。1949年10月,任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1951年,任北京市市长、北京市委第一书记。1956年9月,在八届一中全会上被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第1、2、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政协第2、3、4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1966年,“文化大革命”中受到迫害。1979年2月平反,6月被选为第5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9月在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上被选为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1980年,兼任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1983年6月被选为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1997年4月26日去世。 彭真1902~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又名傅茂公、傅懋功,山西曲沃人。192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24年至1929年任中共天津地委组织部长、顺直省委组织部长,在太原、石家庄、天津、唐山参与领导工人运动和学生运动。1929年6月在天津被捕,在狱中坚持斗争。1935年秋出狱,任中共天津市委书记、北方局组织部长。继续在华北地区进行革命活动。抗日战争时期,任中共中央晋察冀分局书记,与聂荣臻等一起,领导晋察冀边区的抗日战争和根据地建设。1941年赴延安,任中共党校教育长、副校长。1944年后任中共中央组织部代理部长。1945年被选为中共第七届中央政法局委员、书记处候补书记。同年9月被派赴东北。1945年至1946年任中共中央东北局书记、东北民主联军政委。1949年2月任中共北平市委书记。新中国成立后,曾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政法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市长。1956年被选为中共第八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是第一、二、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第二、三、四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文化大革命”中遭到错误批判和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迫害。1979年在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上被增补为中央委员,并被选为中共第十一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后任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1982年被选为中共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1983年被选为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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