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锡漏泄禁中语案
唐武则天长安元年(公元701年)三月,宰相张锡因掌管选举而漏泄宫禁中所议有关选举之语,又因受赃贿满数万,被收捕下狱。法司议罪当斩。唐律《职制律》中有“漏泄大事”的律条,对泄漏重大机密者,最高可处绞刑。另外,按唐律,官吏受赃贿,分为枉法赃和不枉法赃;受人财而不枉法者,最高可处三年徒刑;若为主管之官受财而枉法者,所受赃折绢满十五匹者,即处绞刑。唐律还规定“二罪从重”,即身犯二罪以上者,按最重的一项罪名处罚,并不诸罪累加。张锡同时犯有漏泄机密和贪赃罪,则按较重的一项治罪,法司依律判其死。将刑之际,有诏免其死罪,改流循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