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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张斐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张斐

西晋律学家。晋武帝时任明法掾,因注释《晋律》而闻名于世。他认为法是脱离现实、先验的“理”的体现。所谓的“理”,即封建制度与纲常伦理。立法、司法以及注释法律都要以“理”作为指导原则。立法者应考虑“理”的“精玄之妙”,使律适应“理”的要求。为此要明确区分和规定出法典中各种概念、术语的含义。适用法律要“慎其变,审其理”。审判案件要“以理审情”,所谓“理者,求情之机”。主张断狱应当详细了解案情,弄清犯罪者的目的、动机。他说:“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后乃可以正刑”。著有《律解》二十卷、《杂律解》二十一卷以及《汉晋律序注》等(原书均佚)。《晋书·刑法志》录有其《律注要略》一篇,简要概述了《晋律》的篇章体例、立法指导思想、法律概念、术语的基本含义,以及审判工作应遵循的原则等。是中国古代律学中的一篇重要理论著作。

张斐

又作张裴。魏末晋初人,著名律学家。生卒年月不详。晋武帝时任明法椽,因注解晋《泰始律》而著称。并著有《律解》20卷、《杂律解》21卷及《汉晋律序注》等。原书均佚失。现仅存《晋书·刑法志》中所录的上注律表。《注律表》吸取前人的注律成果,对晋律的立法原理进行了系统的表述,对一些重要法律概念、术语作了新的解释。张斐在解释晋律体例时指出法律应体现 “礼乐”的精神,符合纲常礼教的要求,合乎封建法制原则,有罪必罚,罪刑相当。要达到上述标准,首先要明确区分和规定各种法律概念,这是前提条件,因而在总结前代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的基础上,对于《泰始律》 中的“故”、“失”、“谩”等二十个概念作了定义式的注释,他指出:“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其次要注意慎变审理,即依照事实、情节,区分和认定那些比较容易混淆的罪行,必要时实行类推定罪。再次,在审判活动中,应根据客观形势的需要,灵活掌握处刑轻重。要研究罪犯的心理变化,根据犯罪者的动机和目的,掌握犯罪事实,获取各种证据,正确而适当地定罪量刑。

张斐

137 张斐亦作张裴

晋法学家。生平不详。晋武帝时曾任明法掾,精通律学,造诣颇深。因注释晋《泰始律》而著称。其所注本称《律解》,20卷,与杜预注本同为注释晋律的权威性著称,史称“张杜律”,对律学发展影响颇深。在法律思想上,主张“礼乐崇于上”,“刑法闲于下”;强调适用法律应审律之理,慎律之变,论罪应以理审情,变通循理。其著作尚有《杂律解》21卷,《汉晋律序注》等,原书均已佚亡,现存其注释《泰始律》后向皇帝所上《注律表》,保留在《晋书·刑法志》中。《注律表》概述了《泰始律》的基本精神和特点,并吸收前人成果,对一些重要法律概念、术语作了新的规范注释,促进了封建法律概念的规范化。

☚ 杜预   刘颂 ☛

张斐

晋初人。我国历史上最早使法律概念规范化和研究犯罪心理的法学家。《晋书·刑法志》作张斐。曾任明法椽,为《泰始律》注解。主张法律应体现“礼乐”的精神;由国君统一制定、颁布;臣民须无条件执行;论罪须以理审情,执法当变通循理;认为“奸人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所著《律解》、《汉晋律序注》均已失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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