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希文
女,河北枣强人,1908年生。北平辅仁大学毕业,国民党河北党务训练所、中央训练团及革命实践研究院结业。早年在北京、天津任中学和师范学校训导主任、校务主任、教育部视察等职。1927年加入国民党,历任国民党党部委员、省市妇女运动委员会委员及国民党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委员。抗战期间,曾任重庆歌乐山保育院院长。1948年当选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并被选为主席团主席。1949年去台湾,仍任台湾当局“国大代表”,并任台湾省立国语学校校长。1952年任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第五组(民运组)副主任,后兼任中央设计委员会考核委员会委员、党政关系委员会委员。1966年任台湾 “中国大陆灾胞救济总会” 常务监事。曾多次担任 “国民大会” 主席团成员,并曾任“宪政研讨委员会”常委。1952年10月当选国民党第七届候补中央委员,1963年11月、1969年3月、1976年11月、1981年3月分别当选为国民党第九、十、十一、十二届中央委员,1988年7月被聘为国民党第十三届中央评议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