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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异议申诉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异议申诉

日本行政不服申诉的一种。指主张由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分使自身权利、利益受到侵害时,向原处分厅要求撤销、变更该处分或者恢复原状的一种行政争讼,在处分厅没有做出处分行为时,也可以向不作为厅提起异议申诉。异议申诉制度也是由行政不服审查法来加以规定的,并且其申诉对象只能是处分厅本身的处分决定或不作为行为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只有在该处分厅设有上级机关时才可以提起,但对于不作为则既可以向上级机关提请审查,也可以向不作为厅申诉异议。当该不作为厅是主任大臣或其它各局的首长时,又只能提起异议申诉。有些情况适用异议申诉前置原则,即对行政处分可以提起异议申诉时,原则上如果未提起异议申诉也就不能提起审查请求,如对税务署长所作出的处分,如果未向税务署长本人提出异议申诉,当然也就不能提起审查请求。但如有下述情况:(1)没有允许提起异议申诉的明确指示:(2)提出异议申诉已经过3个月,而处分厅未再作决定;(3)有其他正当理由,可以不经过异议申诉程序。作为例外也可以直接提起审查请求。关于异议申诉的期限、程序等,原则上准用行政不服审查法关于审查请求的一些规定,只是处分厅对于异议申诉所进行的判断,yi 以 719不叫裁决,而称为决定。决定有以下几种:撤销决定,确认异议申诉已过法定期限,或其它方面不合法的;驳回决定,确认异议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容认(认同、认许)决定。异议申诉的理由成立时,处分厅以决定形式撤销或者变更原处分的全部或部分,在属于对事实行为的异议申诉理由成立时,处分厅还可以做出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来事实行为的全部或部分。但是,不得使异议申诉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则是做出异议申诉决定必须遵循的原则。

异议申诉

日本行政法用语。行政处分不服申诉的一种。只针对处分机关本身的决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只有在处分机关没有上级机关时,才能提起。但是属于对不作为不服时,可以对不作为机关提异议申诉,也可以对不作为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审查请求。当该不作为机关是主任大臣或其他局的首长时,只能提起异议申诉。对税务署长的处分提起异议申诉时,如不经过异议申诉的决定,则不能提起审查请求。此谓异议申诉前置制度。异议申诉的期间,程序、决定的方式等,原则上准用有关审查请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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