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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开皇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开皇律

 开皇三年(583年),隋文帝令苏威、牛弘等人撰写。隋代封建立法的主要成就集中表现于开皇律。它总结了自魏晋南北朝以来封建统治阶级实行法治统治的经验,在基本内容与篇章体例方面都有新的发展。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有四方面。其一,它继承了《北齐律》的“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做法,吸收了魏晋以来在法典编纂上积累的经验,篇章体例上分为12篇500条,篇目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删去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罪1000余条,留下共500条。魏征等人说开皇律“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这个评价可说确当。其二,它删去了魏晋南北朝以来的一些残酷的刑罚,确立了封建时代比较进步的五种刑名:死刑(绞和斩),流刑(流放1000~2000里),徒刑(1~3年),杖刑(60~100杖),笞刑(10~50)。车裂等残酷的刑罚被去除,流役和徒刑的年限有缩减,统治者既能避免苛政的恶名,同时也已达到了慑人和镇压的目的。封建五刑制度,就是由开皇律所确立。其三,它规定了“八议”制度,使封建统治阶级在法律上享有“例减”、“听赎”和“官当”的特殊待遇,贵族官僚地主即使违法犯罪,也可以逍遥法外。其四,《开皇律》对统治阶级百般庇护外,把打击的重点指向百姓的反抗斗争,具体表现是又设置了“十恶”罪名: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是北齐律“十条重罪”的继续与发展。十条犯其一,即判死罪。隋朝法律虽然在条文上较前朝为宽,但在司法实践上并没有贯彻。隋文帝晚年喜怒无常,“不复依准科律”——法律当儿戏。隋炀帝执政后,不仅恢复了“籍没”和“族诛”,而且又使用车裂等酷刑。这些严刑峻法加剧了阶级矛盾引发农民大起义,终于推翻了隋炀帝的残暴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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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皇律  kāihuánglǜ

隋法典。高熲、鄭譯等奉敕損益魏、晉、齊、梁法規制定。文帝開皇元年(公元581年)頒行。開皇三年,蘇威、牛弘等奉敕修定。新律删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徒杖等罪一千餘條。計《名例》、《衛禁》、《職制》、《户婚》、《庫》、《擅興》、《賊盗》、《鬭訟》、《詐僞》、《雜律》、《捕亡》及《斷獄》,凡十二篇,五百條。新律更定笞、杖、徒、流、死五種刑名;廢前朝孥戮相坐之法及鞭刑、梟首、轘裂諸酷刑;規定訊囚加杖不過二百,行使杖刑中途不得易人;將《齊律》十條重罪發展爲“十惡”大罪,又規定“八議”之制,貴族官僚享“例减”、“聽贖”及“官當”特權。此律於齊律多所沿襲。今不傳。參閲《隋書·刑法志》。

开皇律

隋文帝开皇三年(583)颁定的法典之一。高熲、苏威等奉敕撰,十二卷。隋文帝代周称帝后,全面整顿法制,于开皇元年敕有司重新撰定律令格式。尚书左仆射高熲等人乃取齐律为底本,旁采周律及梁律,并参酌魏晋之制,定为新律,于当年奏上。隋文帝以为过于严密,开皇三年又敕有司再加删定。纳言苏威等人乃就新律再删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定留唯五百条,分为十二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为《开皇律》,奏上颁行。至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大业律》颁行后废止。《开皇律》集魏晋南北朝历代法典之大成,经过前后两次修订,颇为精粹。《隋书·刑法志》称“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其所定篇目结构、条数卷数,所创笞杖徒流死五刑之制、议请减赎当优礼之法以及所置十恶之条,均为唐律所袭,对后代法典的编纂和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原律已失。

开皇律

隋代第一部法典。隋文帝开皇元年(公元581年)命高颎等撰定新律,同年颁布,是为《开皇律》。开皇三年又命苏威、牛弘等重修,删繁就简,成12篇,即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共500条。“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隋书·刑法志》)。原文已失传。《开皇律》废除前代的鞭刑及枭首、轘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五种,并定“八议”,还将北齐时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大罪,规定在《名例》篇中,对后世法律影响很大。

《开皇律》

一部封建法典。隋文帝于开皇元年(581)命高、郑译等“上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制定新律。开皇三年,敕命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删繁就简,删去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枷等罪1000余条,留下500条,凡12篇。该律还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5种,废除前代的鞭刑、枭首、裂等酷刑和孥戳相坐之法,并规定讯囚加杖不过200,执行杖刑时中途不得换人;又规定“八议”之制,以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将北齐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大罪。

开皇律

073 开皇律

隋朝法典。隋文帝开皇元年(581)命高熲、郑译等制新律; 三年,以 “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敕命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删繁就简,删死罪、流罪、徒枷罪等1200多条,留500条,计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12篇。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5种,废除前代鞭刑、枭首、轘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将北齐“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与“八议”一并列入“名例律”中。是一典型的封建法典,对后代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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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皇律

法典名。隋文帝于开皇元年(581年)命高颍、郑译、杨素等“上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制成了新律。开皇三年(583年)又命苏威、牛弘等重修,定名为《开皇律》。共十二篇,分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开皇律》废除了前代的枭首。车裂及鞭等酷刑,确立了死、流、徒、杖、笞封建五刑。并将“八议”、“官当”之制加以发展,改北齐“重罪十条”为“十恶”。

开皇律

隋朝法典名。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年)颁发。有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12篇。《开皇律》上承魏晋南北朝以来之法统,下启唐朝以后历代之法制,是隋朝典型的综合性法典。其中,属于军事法的内容集中在卫禁、职制、擅兴、贼盗篇中。这种立法体例为以后历代所效仿。

开皇律

隋代法典之一。隋文帝开皇元年(581)命高颎、郑译等七人更定新律。新律废除了前代的鞭刑、枭首、辕裂等酷刑,并仿北齐之制,置十恶之条及议、请、减、赎之法。开皇三年又令苏威、牛弘等人再次更定科律,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共留五百条,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十二卷。此二律皆文帝开皇年间所制,故合称开皇律。它“近从北齐,远祖后魏”,且有所发展,对唐律有重大影响,是我国封建社会中比较重要的法典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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