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脱逃罪被合法逮捕或拘禁的人擅自脱离公力拘束或监督以非法方法自力排除公力拘束或监督而逃逸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中脱逃罪的一种。依行为方法的不同又分为普通自行脱逃罪和加重自行脱逃罪两种。构成要件如下: (1) 本罪的行为主体是被依法逮捕或拘禁的人。被依法逮捕的人指身体自由受到合法拘束,但尚未收禁在一定处所的人,如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拘提的刑事被告、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通辑犯、解送看守所的被告等。被依法拘禁的人,则指身体自由受到合法拘束而收禁在一定处所的人,包括受徒刑或拘役宣告在监狱中服刑的受刑人、受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宣告在保安处分场所执行保安处分的受处分人、拘禁在战俘管理处的战俘、受羁押的刑事被告、在拘留所中执行拘留的违警人、受行政官署管束的直接强制处分者、被管收的民事被告等。(2)本罪的行为为自行脱逃。脱逃指行为未受允许而擅自脱离合法逮捕或拘禁的公力拘束或监督,或以非法方法自力排除公力拘束而逃逸。以损坏拘禁处所械具或以强暴胁迫、或以聚众强暴胁迫脱逃的,构成加重自行脱逃罪。以上述三种加重方法以外的其他非法方法脱逃的,构成普通自行脱逃罪。(3)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脱逃的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