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条款凡依伦敦保险人协会的船舶保险时间条款承保的船只,其保险期限通常都为一年。但有时被保船舶在保单期满时,由于某些特殊原因 (如遭海难) 而仍在海上或途中避难港,那么按照原契约,保单到期责任就算自然终止;为了避免出现这种 “被保船舶因某些特殊原因未达目的地而保险责任已终止”不正常的情况,为此特列有 “延展条款”。该条款规定: 如保单期满时被保船舶仍在海上、或在遭难中、或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只要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则被保船舶可按比例计算月保费,继续加保直至到达目的地为止。 延展条款 延展条款continuation clause船舶延期保险的具体规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承担的保险责任应于规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日终止。如果遇到保险期限已满,被保险船舶却尚在海上航行,或正处于危险之中,或在避难港,或停靠在中途港等情况,被保险人只要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比例支付超期保险费,保险期限可延展到目的港为止。对正处于危险之中的被保险船舶,则规定只延展至第一安全港。中国船舶险条款还规定,如保险船舶在延长期内发生全损,需加付6个月保险费。 ☚ 运输终止条款 “不论灭失与否”条款 ☛ 000063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