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拉德雷论道德的本质
弗兰西斯·赫伯特·布拉德雷(F·H·Bradley1846—1924)是英国哲学家和伦理学家,新黑格尔主义代表人物。主要著作有《伦理学研究》、《逻辑原理》、《现象与实在》等。
布拉德雷认为,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和最高目标是达到自我实现。但他所说的自我并不是孤立的纯粹个体,而是与社会全体相对应的自我。社会全体是人们意志的共同内容即普遍意志,但并不是一个没有杂多或没有内容的普遍,而是一个同中有异、异中有同的普遍。自我不能离开全体而实现,全体也不能离开个别的自我而独存,二者构成一个有机的矛盾体。对于人类来说,自我实现就是最高的善,是道德生活的目的和道德人的本性。在自我实现的过程中,虽然自我极力想与全体达到统一,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完全的普遍意志,但这样的努力在道德范围内是不会成功的。因为如果它们达到了统一,也就是达到了完全的道德,而完全的道德则超出了道德的范围,不算是道德了。道德之所以为一物,就在于它内中蕴含着一个“应该”,而应该就意味着矛盾,即“道德的矛盾”。道德是有限人类的企图,有限的人类必然或多或少地具有恶的成份。在自我中,只有存在善的成份与恶的成份的对立,也就是说在现实的自我与社会全体间存在一段距离,才会有“应该”和“责任”可言。如果彻底扫除了自我中恶的成份,消灭了现实中自我与社会全体之间的距离,那就没有“应该”和“责任”,也就不存在道德了。因此,道德的本质就在于它本身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矛盾,是一个由私我到善我的无穷趋向过程。从至善的角度看,道德的最终目的在于超越自我,止于以信仰为基础的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