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tí cúnдепоз рование提存“债的提存”的简称。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债权人下落不明,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经债务人申请,由公证机关证明或经法院裁决,债务人可将履行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如果标的物不宜长期存放,也可将标的物变卖,扣除各种必要费用后,将余款存入银行。提存在法律上视为履行,它有助于防止和解决债务关系久悬的状态,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债务人经合法手续办理提存后,债的关系即行消灭。债权人只对提存物保管人享有提取标的物请求权。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不领取的,标的物收归国库所有。铁路货运,洗染衣物等,均有提存的规定。为债的消灭方法之一。 提存 提存债的消灭原因之一。由于债权人原因而无法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的制度。所谓债权人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是指: (1)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 债权人下落不明;(3)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有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外,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提存后,提存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孳息归债权人所有。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其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参见“提存标的物”。 ☚ 被动债权 提存人 ☛ 提存 提存Drawings亦称“提款”。从银行支取所存入的款项的行为。存户将现金存入银行以后,有随时提存的权力。 ☚ 调头寸 提款 ☛ 提存 提存债的消灭根据之一。债务人因一定情况出现,而难于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裁定,将债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管,从而引起债的关系消灭。适用提存的合法原因有: 债权人无故拒绝接受履行;债权人地址不明; 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等。 ☚ 抵销 免除 ☛ 000093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