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成本核算对象为归集和分配生产费用而确定的承受费用的工程实体。成本核算对象的划分,应能满足正确计算实际成本,并与工程造价中的预算成本口径相符的要求。为此,工程成本应以每个单独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同时,为了适应工程内容和施工组织的特点,保证核算质量,简化核算工作,可以对单位工程作如下的分解与合并: (1)一个单位工程由几个内部独立核算的专业施工单位分包时,应都以该工程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各自核算其施工部分。 (2)推行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为了获得单独的实际成本资料,可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分段式分部工程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3) 同一工程分期建设时,以每期工程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4) 同一发包单位同一施工地点和施工期限、结构类型相同的若干单位工程,或改扩建零星工程,可以分别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成本核算对象经确定后,各有关部门必须共同遵守;所有原始记录和核算资料,必须填写统一的成本核算对象,以保证工程成本核算的正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