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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商品周转贷款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商品周转贷款Self-liquidating Loan

以商业企业商品资金为对象,用于商品购进、储存、销售过程的合理资金需要的周转性贷款。当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或视同自有流动资金不足时,可以向银行申请商品周转贷款。这种贷款实际上被企业经常占用,具有铺底流动资金性质。贷款额度一年一定,经银行审查批准后,一次贷给企业周转使用,原则上年内不作调整。

商品周转贷款

以商业企业商品资金为对象,用于商品购进、储存、销售过程的合理资金需要的周转性贷款。当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或视同自有流动资金不足时,可以向银行申请商品周转贷款。由于这种贷款实际上被企业经常占用,具有铺底流动资金性质。贷款额度一年一定,经银行审查批准后,一次贷给企业周转使用,原则上年内不作调整。此种贷款是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对象,银行对经营良好、资金使用合理、经济效益好的集体企业,也适当发放此种贷款。

商品周转贷款

商品周转贷款selfliquidating loan

以商业企业商品资金为对象,用于商品购进、储存、销售过程的合理资金需要的周转性贷款。当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或视同自有流动资金不足时,可以向银行申请商品周转贷款。由于这种贷款实际上被企业经常占用,具有铺底流动资金性质。贷款额度一年一定,经银行审查批准后,一次贷给企业周转使用,原则上年内不作调整。此种贷款是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对象,银行对经营良好、资金使用合理、经济效益好的集体企业,也适当发放此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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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周转贷款

商品周转贷款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一种。是专业银行对商业企业在组织商品流转过程中经常占用的合理资金需要发放的贷款。其特点有三:一是此项贷款对象是国营商业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二是属于流动资金贷款,只能用于商业企业购进、调入商品的贷款支付、储存以及其他因商品购销业务而发生的费用支出、上缴利税等,不能用于购置设备、房屋装修等固定资产性质的用途;三是属于商业企业经常性占用贷款,即带有铺底流动资金占用性质,用于因购销业务扩大增加的年度性流动资金占用。
商品周转贷款的由来 商品周转贷款的前身是商品流转贷款的一部分。解放以来,国营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和农副产品采购企业的流动资金80%以上来源于商品流转贷款, 由于这些企业购销业务频繁,国民经济又实行高度集中的单一计划管理,工业包产、商业包销、银行包贷,银行对这些企业在结算上采取“存贷合一”的结算方式,企业进货贷款,销货还款,支取自由。由此带来的弊病是:企业依赖“透支户”过日子,不关心日常营运资金的调度与管理;银行每季对企业核定一次透支额度,季中贷款数量和用途,银行难以监督,贷款的计划性、期限性和物资保证性等信贷原则得不到落实,掩盖了资金使用中的问题。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生产迅速发展,市场供应形势也逐步发生根本性好转。“存贷合一”方式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从1981年起,商业部门取消工业品的包销制度,分别实行统购统销、计划收购、订购和选购四种购销形式,这也要求银行在信贷资金管理上实行区别对待,开拓和发展多种信用方式。1982年,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了“以销定贷”的信贷原则,替代原来的“以进定贷”,在结算上相应以“存贷分户”取代“存贷合一”,规定商业信贷对计划收购的商品,按国家计划和收购进度供应资金;对超计划部分、订购和选购的商品,根据库存和市场销售状况掌握贷款;对购进不适销产品,银行不给予贷款。1983年,国务院规定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以后,强化了银行统管流动资金的职能作用。1984年11月, 中国工商银行制定了《商业、服务业贷款试行办法》,取消商品流转贷款,划分商品周转贷款、临时贷款和专项储备贷款等,按其性质分别管理。至此,国营批发商业和零售商业企业传统的商品流转贷款被正式解体。
商品周转贷款的对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支配的经营场所,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银行信贷制度规定的国营批发、零售商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占用的合理资金需要,因自有或视同自有资金不足,可向专业银行申请办理此类贷款。
商品周转贷款额度的核定 准许核定周转贷款的企业,应于计划年度开始时向有关专业银行递交企业借款申请书,申请核定周转贷款。银行根据申请书,审查企业报告期实际销售、增长速度、上级核批的销售计划,结合计划期初库存、本年商品购进、利润计划、生产及市场情况,测定计划年度商品销售指标;核定先进合理的流动资金周转加速指标和参考报告期自有资金增补数、有问题商品处理数、有问题资金处理数、平均占用的应缴利税、专用基金等。在核定流动资金周转加速率和落实商品销售计划的基础上,测算商品周转贷款基数。其计算公式为:周转贷款基数=全部流动资金计划平均占用额-自有资金及视同自有资金-当年计划增补自有资金-特种贷款-计划挖潜的资金物资潜力。 〔年度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年计划销售收入/360× 报告期全部流动资金周转天数×(1-加速率)〕。在测算商品周转贷款基数的基础上,按企业不同类别,核定商品周转贷款数额。其计算公式为:商品周转贷款=周转贷款基数×贷款供应系数。贷款供应系数的高低,取决于专业银行可能组织的存款和借(拨)入的年度性资金来源数额,资金来源与供应系数成正比,资金来源增加多,供应系数高;资金来源增加少,供应系数低;如果资金来源未增加甚至下降,供应系数则为零或负数,即商品周转贷款额不能增加甚至要抽回报告期的部分周转贷款。
商品周转贷款的管理 银行要对商品周转贷款加强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制裁。检查周转贷款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购进商品验收入库保管和商品是否适销情况,有无形成新的积压,贷款的物资保证性原则执行的如何,是否搞虚盈实亏、是否违反国家政策法令、非法经营。出现上述情形之一者,银行对借款单位要采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及其他信贷结算制裁措施。
商品周转贷款的完善 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服务业贷款试行办法》中规定,对商业、批发、零售企业需要申请办理周转贷款的,经银行审核后,一次贷出转入企业存款户周转使用,一年一定,原则上年内不作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尽管周转贷款属于企业经常性的铺底资金性质,但由于银行资金来源是在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逐步增加的,商业企业计划期需要增加的商品周转贷款,一般情况下对所有核定增加周转贷款的商业企业不可能一步到位,一次贷给企业,只能分阶段调整增加。同时,在计划期执行过程中,企业由于商品流转计划的调整或因市场变化等因素,相应对商品周转贷款计划也需作适当变动。因此中国工商银行在1986年规定:对经营工业品的大中型商业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核定商品周转贷款后,一次发放贷款,并改变过去年内原则上不予调整的规定,允许进行1~2次的调整;对经营农副产品的商业批发企业或少数资金使用季节性变化大的企业,允许调整2~3次;对小型零售、饮食服务企业由各省分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贷款的具体掌握办法。此后,为适应商业企业多渠道、少环节、划小核算单位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登台,工商银行对商品周转贷款作了进一步的完善。1989年作出规定,对评估分类中划定的三类企业,放开经营的小型企业,国营粮食、商业、医药、新华书店以外的其他商业,原则上不核定商品周转贷款。对需要核定周转贷款的企业,应把长期铺底性质的周转贷款使用与企业自有资金的占用和补充挂起钩来,实行不同利率,促进企业增强资金的自我积累能力。凡批发企业自有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比重不足20%的,零售企业不足60%的,其所占商品周转贷款由各行在利率上浮30%的权限内实行浮动。
从发展趋势看,尽管商品周转贷款在商业流动资金贷款总额中所占比例会逐渐有所缩小,但它作为商业流动资金贷款的主要组成部分将来在支持商品流转过程中仍然会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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