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982年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同年8月9日公布施行。1962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共22条。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而制定。主要对登记对象、事项、主管机关、程序、登记企业的条件和违法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见“行政法学”中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982年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同年8月9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共22条。条例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条例规定: 国营的,合作社营和其它集体所有制的,联营和合营的,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都应办理登记; 工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的主要事项有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筹建开业日期、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或者从业人数。条例还对工商企业登记的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企业申请登记的审批权限和监督检查,违反登记规定的惩处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 工商所得税 工业企业法 ☛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982年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二十二条。条例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工商业企业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办理工商企业登记的范围是: 国营工商企业; 合作社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 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 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工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 在中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地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业除全国性公司外,一律在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登记的主要事项: 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筹建或者开业日期、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或者从业人数。工商企业登记和使用名称须统一。条例还规定,工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核定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对所管辖地区内的工商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经登记擅自筹建或者开业的,违反核定登记事项进行生产经营不接受劝告或者不按照规定期限改正的,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转让筹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根据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通知银行冻结其存款或者撤销其银行帐户、勒令停办或者停业、吊销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处分。工商企业以营业执照为合法形式从事非法经营的,其非法所得,应予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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