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自治南斯拉夫1950—1963年实行。企业收入不纳入国家预算,只向国家缴纳税金,在国家计划规定的基本比例范围内工人对企业经营享有自治权,自由经营、自负盈亏,职工的个人收入取决于个人劳动和整个企业经营的好坏。参见“社会主义自治制度”、“自治利益共同体”、“社会自治”。 工人自治Worker’s Selfmanagement前南斯拉夫对国营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最初尝试。1950年6月,南斯拉夫联邦议会通过了《关于工人集体管理国家经济企业和高级经济组织的基本法》,决定把国营企业交给工人管理,实行“工人自治”。它通过工人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进行。工人委员会由工人通过平等、直接、秘密投票选举产生,任期1年(后改为2年)。管理委员会由工人委员会选出,企业经理(仍由国家任命)是管理委员会成员,但不能担任主席。工人自治的特点是:企业在社会计划规定的基本比例范围内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企业的重大问题均由工人委员会决定;工人的工资开始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个人的劳动成果挂钩。但是,当时工人和工人委员会的权限还比较小,而国家在投资、分配、价格等宏观领域仍起着支配作用。 工人自治 工人自治Workers′Autonomy南斯拉夫实行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的第一阶段,从1950年起到通过1963年宪法和1965年[关于经济企业的根本法]为止。工人自治是按照1950年6月26日颁布的[关于劳动集体管理国营经济企业和高级经济联合组织的基本法]实施的,在全国工矿和交通企业中建立工人委员会及其日常执行机构管理委员会。企业中的一切重大问题均由工人委员会讨论决定。在社会计划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可以自由经营、自负盈亏、自行确定分配。工人自治使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逐步变为社会所有制,实现了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成为发挥劳动人民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首创精神的基本手段,也是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社会主义自治经济制度 ☛ 工人自治 工人自治Worker’s Self-management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苏联和南斯拉夫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1948年南共被逐出情报局,南斯拉夫陷入经济政治上的孤立境地。为了探讨一条适合南斯拉夫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南共在批评苏联社会主义模式权力集中、容易滋生官僚主义的同时,从马克思恩格斯“人民管理制” 的社会主义自治理论中寻找理论依据,试图摸索出一条以工人自治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途径。 南共著名的理论家卡德尔在1949年5月25日的一次重要演讲中谈到: 任何党委的官僚机构,纵然有德高望重的领导,也不能发展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只有在无产阶级领导下,依靠千百万群众的主动精神才能得到发展。因此,推动社会主义发展的惟一方法,就是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这意味着要扩大人民群众的自治权利,使人民群众更多地参与从最基层直到最高层的各级国家机构的工作,并使他们越来越多地参加对每一个企业、事业机构等的直接管理。 1949年12月23日,南斯拉夫联邦经济委员会和南斯拉夫工会联合会中央委员会发出了 《关于在国家经济企业中建立工人委员会及其工作方法的指示》。接着在全国215个大企业中建立第一批工人委员会,开始实行工人自治试点。 1950年6月27日,南斯拉夫联邦议会颁布了 《关于劳动集体管理国营经济企业和高级经济合作组织的基本法》。该基本法的第一条规定了工人管理企业的理论性的基本原则:“工厂、矿山、交通、运输、商业、农业、林业、公用事业以及其他国营经济企业,作为公共财产,将由劳动集体代表社会,根据国家经济计划,按照法律和其他法规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来进行管理。劳动集体将通过企业的工人委员会和管理机构,以及若干经济企业联合组成的高级经济合作组织的工人委员会和管理机构,来进行这种管理。” 法律规定各个企业的工人委员会由该企业的全体工人和职员按照普遍、平等、直接的原则秘密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它有责任监督企业的全面管理和经营,定期审核账目和生产计划。管理委员会的委员由工人委员会选出并罢免。管理委员会要受工人委员会的监督,并且必须执行工人委员会所表决通过的一切建议。法律还规定各个企业的经理由高级经济组合或有关政府机关任命。经理是由国家授予权力在企业内部进行工作的执行人员。他对管理委员会和主管行政机关负责。最后还专门规定了高级经济组合的组织、权利和义务。这个法律的颁布标志着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的正式开始。不过,在这一时期,工人委员会的权限较小,一般只起咨询的作用。国家机关和企业经理作为国家的代表和法律的执行者,在企业中仍起决定性的作用,企业只能决定简单再生产问题,由劳动组织支配的资金也是有限的。 1953年,把国家所有制改为社会所有制,标志着南共在所有制问题上与苏联单一国有制和准国有制观念的彻底决裂,也进一步为正在推行的工人自治提供了理论依据。至此,工人自治的内涵已经能够较为完整地理解为: “作为一个整体的 ‘社会’ 代替国家而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最后 ‘社会’ 又把管理的责任委托给每一个经济企业的工人。” (查尔斯·麦克维克,1964,P. 66) 1954年,工人委员会的总人数达到了185829人。在工人管理的企业中,每七个人中间就有一个人直接参加本企业的管理机构(查尔斯·麦克维克,1964,P74)。在这一年,工人自治扩展到铁路运输、邮电、公用事业等方面。 1957年,企业对纯收入的分配获得了自主权,可以支配一部分扩大再生产的资金(企业支配的积累约占1/3,另2/3由联邦和共和国支配)。1958年,南共联盟七大对自治制度作了肯定的评价,进一步扩大了工人直接管理企业的权限。1961年颁布了新的收入分配法,改变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扩大企业分配自己收入的权限。这个时期,自治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的收入不纳入国家预算,企业只向国家缴纳税金; 在社会计划规定的比例范围内,企业可以自由经营,自负盈亏; 企业有权确定企业积累和个人收入分配总额之间的比例; 国家取消了统一的工资标准,只保留法定个人最低收入水平; 工人的个人收入取决于个人劳动和企业经营的好坏。 尽管工人自治也曾存在诸如因工人文化素质不高、管理经验缺乏而导致巨大浪费、效率低下及经济犯罪等问题,但这种制度在企业中把生产组织得更加合理,促进了劳动生产率和工人劳动积极性的提高。50年代末60年代初,南斯拉夫出现了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 ☚ 洋跃进 寻租 ☛ 0000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