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渔政管理
1978年2月河南省水利厅豫水劳人字(1987)007号文件,批准河南省水利厅设立水产局渔政管理站。各地、市、县相继成立了部分渔政机构,未成立渔政机构的已安排了渔政人员进行工作。1995年成立了县级以上渔政机构62个,职工488人,比1987年增加58个渔政机构,职工增加462人。
1986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省渔政工作始终坚持“以法兴渔、强化管理、公正严明、服务渔业”的方针,以促进水产业生产力的发展为宗旨,紧紧围绕渔政管理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水产业秩序明显好转,极大地促进了全省水产业发展。10年来,河南一直把《渔业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贯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同时,还出台了地方法规及政策性文件:1988年5月27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河南省〈渔业法〉实施办法》;1989年5月1日河南省水利厅发布《河南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1月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1990) 2号文公布了《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92年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108文批准河南省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的联合发文,施行《河南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6月24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施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这些法规及文件为全省贯彻《渔业法》提供了具体的法规依据。
全省境内现有国家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有大鲵和水獭2种;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有黄缘闭壳龟、小鲵、淇河鲫鱼、黑斑蛙4种。1982年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大鲵资源较集中的卢氏、西峡县建立了两个大鲵自然保护区,共11个乡,面积4 666.7公顷。水獭资源在全省分布较分散。1996年经嵩县、栾川县县政府批准,在大鲵较集中的地区成立了县级大鲵保护区。
自1986年以来,全省共发生各类渔业案件5.2万起,处理较大的渔业案件1.35万起,处理违犯法规人员1.57万人次。从案件的性质来分,大部分是偷、炸、毒的案件。通过加强渔政管理,从严打击治理后发案率明显下降,但是渔业水域污染与合同纠纷案件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