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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巡回法官制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巡回法官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派法官到一定地点开庭审案的制度。中世纪英国重要的司法制度。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1066—1087)征服英国后,为削弱封建领主势力,加强王权,统一全国法律而创立。威廉除有布敕令作为全国适用的法律外,从王室法院中派出巡回法官,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办案除根据国王敕令外,主要依据各地方的习惯法。各巡回法官回到伦敦后,经过研讨认可,将分散的习惯法熔为一炉,逐渐形成通行于全国的普通法。12世纪后半期亨利二世 (1154—1189) 进行司法改革时,扩大了巡回法官的管辖权,进一步消弱了封建领主的司法审判权。
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1982年中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审理,就地办案。这一原则要求,在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就地开庭审理;在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就地进行。“根据需要和可能”指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且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派出法庭”指基层人民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和第一审人民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派出审判人员组成的法庭。1991年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取消了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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