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粟周制,凡民有田不耕,罚三家的税粟。以夫三为屋,所以称屋粟。《周礼·载师》:“凡宅不毛者。有里布; 凡田不耕者,出屋粟; 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以时征其赋。”郑玄注:“屋粟,空田者罚以三家之税粟。” 屋粟民有四不耕,所罰三夫之税粟。《周禮·地官·旅師》: “旅師掌聚野之耡粟,屋粟,問粟。” 鄭玄注: “屋粟,民有田不耕,所罰三夫之税粟。” 屋粟 屋粟税种名。即有田不耕种所交的罚税。《周礼·地官司徒》: “凡田不耕者,出屋粟。”林尹注: “屋粟: 郑注云: ‘空田者罚以3家之税粟。按古者井田之制,3夫为屋,3屋为井,故郑以屋粟为3家之税粟。’ 孙诒让云: ‘田不毛者所出之粟,亦当依常税11至15之率,计亩征其粟,以屋为井田之小成,故假以名之耳,非谓不论其空田之多少,而概令出一屋之粟也。江永说同。依江、孙说,里布、屋粟皆为常征,宅不毛,田不耗,虽芜废不事生产,不能免税,以为罚耳。” ☚ 委积 五铢钱 ☛ 000184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