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巡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巡抚 原为朝廷派往各地巡视的中央官员,后演变为地方军政长官。巡抚起于明代。 据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记载:“洪武二十四年辛未,太祖令皇太子巡抚陕西地方,巡抚之名,始见于此。”此后,明朝廷每年都要派京官巡抚地方。这一时期,巡抚性质同于“钦差”,本身不是官号,没有品级,例兼尚书、侍郎、都御史、寺卿、少卿等官衔,主掌地方官吏考察和军民安抚。因为属朝廷官员,所以有事派出,事毕返京。这样的官员当时叫“巡抚”或“镇守”。由于总兵、内监之类也可称为“镇守”,容易造成混乱,所以后来凡是文职官员奉命出朝,一律称为“巡抚”。明宣宗宣德二年(1427年),由于地方动乱,开始在关中、江南等处专设巡抚,渐而全国常设,并建立了以省为管辖单位的巡抚制。这时的巡抚虽然性质上仍为朝廷官员,但职权不断扩大,实际上已成为地方军政长官。 清康熙以后,正式以巡抚为省级地方政府的长官,总揽一省的军事、刑狱、吏治、盐漕等事,为从二品官,加侍郎衔者为正二品,地位仅次于总督。俗称“抚台”。 此外,明代还派监察御史巡视各省,考核吏治,称为“巡按”。“巡抚”和“巡按”略有不同,但都是明代才设置的官职。 巡抚 巡抚官名。明、清所置,如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遣皇太子标巡抚陕西。但其时巡抚尚非地方专任之职,一般地方发生事故,朝廷就派遣中央行政官去其地巡抚。至洪熙元年(1425)叶春巡抚浙江,才成专职。后各道(省)增置巡抚,常驻为地方行政官,并根据管辖地区及职责的不同,兼任其他职务,逐年加职,《明史·职官志二》: “巡抚山东等处地方,督理营田、兼管河道、提督军务一员。正统五年始设巡抚(指山东),十三年定遣都御史,嘉靖四十二年加督理营田,万历七年兼管河道,八年加提督军务。”清代以巡抚为省最高行政长官,总揽一省军政吏刑大权,因兼兵部侍郎衔,又称抚军。例见第二十七回。 ☚ 孔目 正堂 ☛ 巡抚xúnfǔ原为朝廷派往各地巡视的中央官员,后演变为地方军政长官。巡抚起于明代。 巡抚xún fǔ官名。设于明代,原为代行天子巡视行省。清代为省一级的最高行政长官:昨儿~吴大人来陛见,说起令尊翁前任学政时秉公办事,凡属生童俱心服之至。(八五·1100) 巡抚【同义】总目录 抚军巡抚抚台抚宪 巡抚❶ 巡视安抚。班固《车骑将军窦北征颂》:“亲率戎士,~疆域。” 安抚 安抚安(安戢;安辑;辑安;熨安) 抚(抚安;抚按;抚存;抚柔;抚巡;抚摩;抚慰;摩抚;按抚;慰抚;循抚;存抚;豫抚;案抚) 尉 绥(安绥;惠绥;辑绥) 弭 怀(怀抚) 敉 镇(镇抚;镇绥) 附 摩揉 摩拊 慰拊 循拊 捬循 宁辑 视问 巡靖 拊循 ☚ 安抚 安抚人 ☛ 地方官 地方官镇守地方的官员:镇臣 ☚ 京官 诸侯 ☛ 任某职务 任某职务充当 充任 就任 ☚ 任职时间 任高职 ☛ 巡抚名出明初,初非专设。洪武二十四年(1391)遣太子巡抚陕西,永乐十九年(1421)遣尚书蹇义等巡行天下、安抚军民,均事毕即停;宣德年间(1426—1435)才在关中、江南等处专设,定为都御史出使之职。清朝正式定为省级略次于总督的长官,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与总督共揽一省之军事、吏治和刑狱,并专管粮饷、盐政、漕政、税收及文科乡试等事。在不设总督的省分(如山东、山西、河南),其权更大;在只设总督的省分(如直隶、四川),其权又一归总督。其衙门内无官而只有吏,其任免迁调更唯朝廷是命。 巡抚官职名。明清时期和总督同时存在的地方长官。地方专设巡抚,始于明代宣德时期,专设关中、江南等处巡抚。明代巡抚之名称亦因管辖之地区与职责之不同而时相参错。兼军务者加提督,有总兵地方加赞理,管粮饷者加总督兼理,其他又有整饬边关、提督边关、抚治流民、总理河道等名目。清代正式以巡抚为省级地方政府的长官,总揽一省的军事、吏治、刑狱等,地位略次于总督,仍属平行。定制为从二品,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故称抚院。后多兼侍郎衔,亦称部院,为正二品,别称抚台、抚军。 巡抚 巡抚官名。明代始置。清代沿置。明时为安抚地方的临时官员,清代为一省的地方行政长官。《明史·职官志二》: “……有巡抚,有总督兼巡抚,提督兼巡抚,…… 〔巡抚之名,起于懿文太子巡抚陕西。永乐十九年(公元1421年) 遣尚书蹇义等26人巡行天下,安抚军民。以后不拘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事毕复命,即或停遣。初名巡抚,或名镇守,后以镇守侍郎以巡按御史不相统属,文移窒碍,定为都御史。巡抚兼军务者加提督,有总兵地方加参理或参赞,所辖多、事重者加总督。他如整饬、抚治、巡治、总理等项,皆因事特设。其以尚书、侍郎任总督军务者,皆兼都御史,以便行事〕。”《清史向·职官志三》: “巡抚(从二品)。掌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核群吏,会总督以诏废置。标下有参将、游击等官。其三年大比充监临官,武科充主试官,督、抚同。” ☚ 勋卫府中郎 巡检 ☛ 巡抚官名。始于明初。宣德时于关中、江南等处专置巡抚,后与总督同为地方长官。清代为省级长官,总揽一省军事、吏治、刑狱等,地位比总督稍低。俗称抚台、抚军。 巡抚官职名。明清时期的地方长官。明代巡抚始于宣德时期,其名称亦因管辖之地区与职责之不同而时相参错。兼军务者加提督,有总兵地方加赞理,管粮饷者加总督兼理,其他又有整饬边关、提督边关、抚治流民、总理河道等名目。清代正式以巡抚为省级地方政府的长官,总揽一省的军事、吏治、刑狱等,地位略次于总督,仍属平行。定制为从二品,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故称抚院。后多兼侍郎衔,亦称部院,为正二品,别称抚台、抚军。 巡抚1.注释: 巡抚xun fuprovincial governor for military and civil affairs in the Qing Dynasty,imperial inspector in the Ming Dynasty 巡抚官名。亦称抚合、抚军、抚院。明以前偶有派官员至各地巡抚之举,但非专设之官。明有巡抚之名,始于洪武二十八年(1391)敕遣皇太子巡抚陕西,遣大臣为巡抚,始于永乐十九年(1421)。各省专设,始于宣德五年(1430)。景泰四年(1453),始加都御史衔。兼军务者加提督;有总兵地方加赞理或参赞;所辖多事重者加总督。因此官属临时差遣之职,故必兼兵部尚书、侍郎或都、副、佥都御史等官。地位略低于总督,同是封疆大吏。清初与明制略同,后渐加调整,明确为省级政府之长官,总揽一省的军事、刑狱、吏治、盐漕等事,定为从二品,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若吏部请旨准兼兵部侍郎衔者,则为正二品。无总督之省,遇事得以专主;有总督之省,督抚极易冲突。 巡抚官名。古代临时特遣使有以巡抚为名的,如唐代曾遣狄仁杰为巡抚大使,宋代亦曾派巡抚使及副使访问民间疾苦。其后无闻。明始置巡抚,其事始于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八月命懿文太子之巡抚陕西。永乐十九年(公元1421年)遣尚书蹇义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抚军民。其后常派遣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巡抚地方。往往有事则遣,事毕复命后即停(所谓“有事”,常指边防有警而言)。巡抚的具体职名,则因其所辖的地区与职任的不同而时相参错。大体上兼军事者加提督,有总兵之处加赞理或参赞军务,管理粮饷者加总督赞理,其余又有整饬边关、提督边关,抚治流民、总理河道之称,名目不一,于派遣时随事随人而定。据《明史·职官志四》所载,有“总理粮储提督军务兼巡抚应天等府”、“巡抚浙江等处地方兼提督军务”、“巡抚顺天等府地方兼整饬蓟州等处边备”、“巡抚保定等府提督紫荆等关兼管河道”等衔称。终明之世,巡抚未成为定制,亦未成为地方长官。各省仍以布政使、都指挥使及按察使分立为长官。清沿明制置巡抚,初制除一省置一巡抚外,有一省置数巡抚者,如延绥巡抚与陕西巡抚并置;有数省置一巡抚者,如郧阳巡抚、南赣巡抚等属之。康熙四年(公元1665年)五月,确立巡抚以每省设一员为原则,其不置巡抚省份则以总督兼巡抚事。此后遂成定员。巡抚秩从二品,为管辖一省的封疆大吏,别称抚军、抚台,其地位仅次于总督。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其应否兼兵部侍郎衔由吏部请旨决定,加兵部侍郎衔后升秩为正二品。其职掌是管理一省地方政务,宣布诏令,管理民事,执行法律,考察官吏,省内的关税、漕政、盐政等亦无不总其成。遇用兵,则督理粮饷。三年举行一次的乡试,例由巡抚督试,武科亦由巡抚任主考。清代既设总督,又置巡抚,本意在于建立军民分治。总督权兼文武,重在保障一方;巡抚宣达政令,重在察吏安民。初制,巡抚无统辖军队之权,河南、山东、山西等省专设巡抚,以提督为兼衔,始可节制全省军队;直隶、四川、甘肃等省专设总督,以巡抚为兼衔,吏治亦归其考核。而巡抚例受总督节度。其时督权大于抚权,后来遂至同城巡抚徒有虚名。即使巡抚不与总督同城,军政民事亦听总督主裁。咸丰时,命浙江、安徽、江西、陕西、湖南、广西、贵州各巡抚节制本省武职,总督兼辖的省份,亦由巡抚署考会题,校阅防剿,定为专责,取权渐崇。到光绪年间,巡抚无一不加提督衔,并有其直辖的军队,称为“抚标”。这样一来,巡抚亦兼总文武,与总督职掌无甚区分,同城督抚即常有龃龉牵掣,于是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裁撤同城巡抚,直隶、湖北、甘肃、福建、四川、广东、云南七省巡抚由总督兼领,另设十二个巡抚,即山东巡抚(驻济南),山西巡抚(驻太原),河南巡抚(驻开封),江苏巡抚(驻苏州),安徽巡抚(驻安庆),江西巡抚(驻南昌),浙江巡抚(驻杭州),湖南巡抚(驻长沙),陕西巡抚(驻西安),甘肃新疆巡抚(驻乌鲁木齐),广西巡抚(驻桂林),贵州巡抚(驻贵阳)。这十二个巡抚即所谓分省巡抚,他们独当一面,其职权几乎与总督无异,所谓受总督节制,只是奉行文书而已。宣统年间,军政、盐政之权收归中央,巡抚之权始削弱。清代督抚衙门均不设国家的命官,巡抚衙门无官而只有吏,所聘的幕友只限于私人关系,不作为职官。衙门中仅有办理文牍及保管事务的书吏,有时也调用候补佐杂官员及武弁临时任使。另据《光绪会典事例》卷四一记载,各省巡抚衙门有额设笔帖式,但其名额不详。到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安徽巡抚冯熙奏设辅助各员以佐理文牍,分科办事,设有秘书、助理秘书、参事等职,并设会议厅。后来各省也照章增设。其前期吏员办事的习惯性分工与末期秘书、参事的分科情况,参见“总督”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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