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卑不婚
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要求不同辈份的男女不可结亲。中国远古时代婚姻禁忌极少,同辈婚姻较为普遍,不同辈份的婚姻也未遭到禁止。汉代以后,外姻尊卑为婚者仍旧可见。到了唐代,法律对这个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唐律》:“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名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姐妹,若堂姨,及再以姨,堂外甥女,女婿姐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宋至清各朝均有类似的法律规定。这一法律,在禁止近亲结婚方面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对于没有血缘关系而辈份的不同者的限制,则主要是为了维护封建伦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