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将司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将司官署名。 职源与沿革北宋熙宁七年九月十八日,宋神宗推行将兵法,始设三十七将,河北四路(大名府路、高阳关路、真定府路、定州路)自第一将至第十七,开封府界第十八将至二十四,京东第二十五将至三十三,京西第三十四将至第三十七,共三十七将(《长编》卷156癸丑)。继而陕西五路(鄜延、环庆、泾原、秦凤、熙河)置将四十二(《宋史·兵志》2《将兵》)。元丰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东南诸路立十三将,淮南东路第一将、西路第二,两浙西路第三、东路第四,江南东路第五、西路第六,荆湖北路第七、南路潭州第八,全、邵、永州准备广西应援军第九,福建路第十,广南东路第十一,广南西路桂州第十二、邕州第十三(《长编》卷311己卯)。元丰四年十一月时河东已团成十二将(《长编》卷319庚子)共一百零四将。其后,总数有所增加。至哲宗朝全国置将不少于一百四十三将(《宋朝兵制初探》4之2《北宋后期的禁兵》)。凡将之官署为“将司”(《宋史·兵志》2《将兵》)。南宋军兴,将司地位与作用日趋下降,宣抚司、都统制司先后崛起,构成为主要统兵机构,将官隶属于屯驻大军(都统制司)编制,所谓“南渡诸屯驻大军即旧将兵之类”(《宋史·兵志》2《将兵》);部分路将尚存,如东南十三将、京畿第二将军等(《乾道临安志》卷2《军营》)。 职掌为路将治所。总管本路禁旅,使兵知其将,将训练其兵;赏罚与诸军除转排补皆专决之,州县官吏及总管以下守兵官不得干预;平居训厉士卒而无更戍之劳,有事则遣所部以行,籍以用命战守应援(《宋史·兵志》2《将兵》、《合璧后集》卷75《诸路将官》)。 编制❶每将将官、将佐与属员,依高下次序为:将、副将、押队、部将、队将、押兵,以及训练官、准备差遣、指使(《宋史·兵志》2《将兵》、《长编》卷435庚寅、《司马光奏议集》卷32《乞罢将官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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