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原因产生违法现象的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社会原因为违法的外因。个人原因为违法的内因。西方刑法理论中,违法原因的理论有两大学派,即刑事社会学派和刑事人类学派。前者认为违法原因在于自然和社会的环境。后者认为违法原因在于罪犯个人的特殊生理构造及其生物学、心理学上的特征。由于罪犯具有与常人不同的物质,使他们迟早会走上犯罪道路,而且这些物质具有遗传性。在当代西方占统治地位的是“多因子理论”,认为个人和多种因素决定着的社会的运转,在一定社会所规定的要求和行为的目标同达到它们的现实可能性之间存在不一致时,才产生违法行为。马克思主义违法原因理论认为: (1) 违法不是由于法本身的规定而引起的; (2) 违法与现行统治产生于相同的条件。阶级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引起了以某种方式反对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以及保护它的法律形式。(3) 剥削阶级社会违法原因在于剥削制度本身。社会主义社会违法原因在于社会主义时期存在法的必要性。因为社会主义时期还存在剥削制度的残迹。违法行为的产生不仅有必然性因素,而且有偶然性因素。从本质来讲违法产生于剥削制度及其残余,但它还受生物学规律、心理学规律、人类学规律、自然现象的规律的影响。 |